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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6日 15:12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重庆5月6日电(记者 郭立)《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近日颁布实施,这是重庆市首个针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考察办法》按照“主管—组织—实施”的层级关系,首次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级机关和各招录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使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针对考察内容不清的状况,《考察办法》首次明确公务员考察须围绕“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六个方面进行,并对每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致的条文表述,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考察办法》坚持实地考察原则,规定考察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要深入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考察组成员要经共同研究、统一意见后,提出考察结论建议。

      《考察办法》首次明确了录用考察程序,要求必须按照考察预告、个人总结、个别谈话、查阅档案、撰写考察报告的先后顺序进行,首次明确规定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如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也需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适当延长,使考察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同时,针对以往考察机关反映较强烈的淘汰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考察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合格”的具体情形,凡属于“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等9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一票否决”,这不仅增加了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也最大限度地压缩了“人为操作”的空间。

      《考察办法》规定,“考察对象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所在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考察办法》还规定考察组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以体现对报考人员的尊重,尽量减少对报考人员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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