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中国频现“贿赂门”, Kroll执行董事何越认为,原因之一是代理中介机构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的反腐败合规程序和标准仍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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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郭惟地 4日发自深圳)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频繁卷入“贿赂门”事件,从早先的IBM、安讯到近年的西门子、雅芳等公司,涉及行业广泛,且行贿手段多样。2009年,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全球腐败趋势指数》将全球各国的腐败控制划分为六等,中国腐败控制在这十年间一直处于25%-50%之间,属于中等偏下水平;而与此同时,西方国家在打击本土企业腐败方面则加大了力度。
跨国公司为何频频在中国爆出腐败丑闻?目前的内外制约手段是否充足?对此,财新记者采访了美国提供尽职调查的风险顾问公司Kroll的执行董事何越。
财新网:近年来跨国企业巨头在中国行贿丑闻层出不穷,而这些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国往往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和海外反腐法律规则,这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是如何绕开这些法律规则的?
Kroll:基于我们在中国调查的15年经验,我们有如下发现:最容易发生问题的不在于系统和结构领域,而更可能存在于验证程序的执行过程中。代理中介机构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的反腐败合规程序和标准仍然缺失。
母公司对于中介结构、商业合作伙伴及合资公司缺乏尽职调查,而事实上,母公司应该对于这些机构的经营和运作情况做一个核实,如谁实际控制并经营这些公司,这些公司是否与在职官员有不正当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行贿行为。
除了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之外,公司进行调查性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调查性的尽职调查是比较特殊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主要依据的材料都是来自于调查对象的,而调查性的尽职调查资料来源主要是公开记录,媒体报道以及一些人力资源,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因此,其结果不受调查对象信息不准确或者信息编造等因素影响的。
另外,公司总部需要明白子公司所在国当地的习俗。这对于《反海外腐败法》是一个最大的挑战。在美国被认为的行贿,在中国可能是一种正当的商业费用。在道德原则上不妥协的条件下来协调不同文化习俗差异,是非常必要且关键的。
此外,跨国公司对海外中介机构和商业伙伴的监控非常有限,再加上海外子公司没有一个有效且独立的举报系统,这都使得外海商业贿赂行为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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