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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规定廉租房可强制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5日 17:10  财新网

  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或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房者,其住房将被责令退回

  【财新网】(记者 兰方 5日发自北京)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收紧经济适用房租售限制后,另一份指向廉租房管理漏洞的文件又迅速出台。

  2010年5月5日,住建部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份文件由住建部与民政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针对廉租房管理中出现的房源闲置、出借,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不落实,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

  文件指出,廉租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房退出手续;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可以收回廉租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谓的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它与经济适用房一起,构成了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品种。

  按照国家现有规划,2009-2011年,全国将新增廉租住房518.44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90.64万户,新增廉租住房占全部廉租住房任务的73.1%。《通知》再次强调,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对于廉租房这样一类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最低保障制度,其最主要的问题在于退出难。2007年颁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曾经规定,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都需退回住房。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合同约定调整租金。若承租人仍拒绝,则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然而“有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该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少有落实。

  此次《通知》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情况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

  有专家指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之所以长期落实不到位,与多数省份和城市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没有建立、人员配备不够直接相关。《通知》此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管理机制和实施机构,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政府资产管理和对低收入家庭公共服务的职责。

  《通知》还强调,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及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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