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湜
【据新华社长春电】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自5月1日起有所上调,调整后长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820元,涨幅达到26.2%。
据了解,调整后吉林省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次吉林省第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4个档次的调整幅度在20%-26.2%之间,平均增长幅度为22.9%,比目前已调整最低工资的8个省、市平均增长幅度高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