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讯(记者 吕文)山东省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推进小额贷款试点工作。今后,山东省内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将被鼓励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通知》对小额贷款的试点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小额贷款限定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要求逐步扩大小额贷款的试点范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根据此前规定(200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均为1.5亿元。
本次《通知》明确,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通知》同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