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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思维影响 国家赔偿法留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4日 11:38  财新网

  刑事赔偿方面“错拘豁免期”和“酌情不诉不赔”的规定,使得此次修法大打“折扣”,未来法律实施的实效也难以乐观【财新网】(实习记者 刘长 4日发自北京)历经四次审议,已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下午获得首次修订。

  此次修法仍遗有诸多缺憾。在刑事赔偿方面仍坚持“错拘在法定时限内不赔”及“错捕后酌定不起诉的不赔”两项内容,使得刑事赔偿范围大打折扣。而对于业界呼吁多年的赔偿程序司法化、把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赔偿范围,以及提高赔偿标准等呼声,修正案亦未做出应有回应。

  在修正草案“三审稿”中,学界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羁押死亡中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均得到了一定程度体现。

  但是,在至关重要的2009年10月的第三次审议后,修正草案并未如期交付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对此解释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的某些规定,如“赔偿原则”和“赔偿程序”等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意见,故修正草案拟继续深入研究、修改。

  财新记者了解到,在2009年10月进行的“三审”期间,修正草案中的相关条款,遭到了来自行使侦查、拘留职能部门的强烈反对。

  由于时值群体性事件高发的2009年岁末,“三审”受到了“维稳”思维影响。分组审议中,包括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在内的部分委员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利用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进行刑事赔偿,但在处理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打砸抢烧事件时,适用该条款则显得“不合时宜”。

  “为了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该抓的抓了,抓了以后,通过甄别,该放的就放。”周声涛说,“这种人如果要求国家赔偿,该怎么处理?”

  争议之下,原本按惯例将三读通过的修正草案,意外“流产”。■

  (全文详见5月3日出版的《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18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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