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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打死人列入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30日 08:29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新华社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应当将看守所管理机关也纳入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对此,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羁押人死亡 举证责任明确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这次国家赔偿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这在原来的法律中是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

  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国家赔偿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殴打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

  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地方存在的被放纵的“牢头狱霸”等现象。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不管行政机关,还是刑事、侦查、审判机关,都存在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比如,在拘留所或者监狱,新进去的人要经过一番“操练”,包括打、体罚等,而有些管教人员却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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