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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只能自住 不能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擅改用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 13:5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实习记者沈静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10分报道,日前,南京市房改办公布了该市首起经适房违规申购案例,并已依法收回房源。而就在此前几天,住建部刚刚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人士指出这恐怕并不是巧合。

  简单概括当前经适房市场的主要问题,那就是违规租售。违规出租的现象在以前的节目里我们也多次提到过,包括北京天通苑、回龙观在内的许多经适房小区,都有相当数量的房源被出租,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另外, “开宝马住经适房”这样的社会新闻不断出现,也集中反映了经适房申购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房价偏高的环境下,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可以说是众望所归。

  住建部这一次的经适房新规多涉及原则性内容,从条款上来看比较严厉,但跟所有的政策一样,新政具体效果怎么样,跟各地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力度是密不可分的。

  《通知》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对经适房的管理。

  第一是准入管理,在经适房的供应对象上,秉承“国十一条”的精神,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大幅度增加经适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在具体的审核上,除了重申以前的诸多规定之外,还特别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第二是日常管理,这也被不少人认为是新规最大的亮点。在2007年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不能租售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将住房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这就将最有可能打擦边球的“闲置”和“出借”行为也纳入禁止的范畴。而且,对于违背该规定的行为,如果不能整改,不仅要收回经济适用房,而且还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于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了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第三是退出机制,在过去,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经适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有时落不到实处。新规则要求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完全产权,而且必须由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中介机构才能代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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