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人民法院推出《旅游纠纷案例精选》
商报记者 应一琳
昨天,黄浦区法院推出《旅游纠纷案例精选》,整理了近5年来本市旅游纠纷的各类典型案例。据悉,近年来,有关旅游的纠纷案件呈现上升态势。据统计,2005年2009年,黄浦人民法院共受理旅游纠纷案件51件,判决率达56.86%。调查发现,进入诉讼后旅行者往往会要求较高的经济赔偿额,但旅游业者愿意赔偿或补偿的标准较低,双方的应诉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相对强势的旅游业者调解意愿不强。
游客下海溺亡担主责
洪丙于去年2月跟随本市一家国际旅行社前往新、马、泰地区旅游。出发后不久,在旅行社组织的泰国笆堤雅金沙岛旅游活动中,洪丙下水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洪丙的家人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认为在此次活动中,旅行社没有对景点特点、海水深浅、是否适合游泳等问题向洪丙作出说明或警示,领队及导游也没有提醒受害人下水游泳注意安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洪丙的家人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33500元。
而旅行社则认为,去金沙岛玩是上岛之后的自由活动,是否下水游泳由游客自行决定。洪丙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自己下海游泳的风险。所以,即使旅行社有责任,也是次要的,主要责任还是在于洪丙本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洪丙不幸溺水身亡,主要在于其本人疏忽大意导致,而旅行社没有履行告知与警示义务,负有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其家属机票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57789.04元。
保障不力八旬客跌倒
80岁高龄的陈老太与上海某旅行公司签订了北京七日游旅行合同,并支付1280元旅游费,合同约定的旅游险包括责任险与意外险。
到达北京后,陈老太在导游带领下游览天安门景点时,不慎在天安门地道口的台阶处跌倒。医院诊断为右骨骨颈骨折。陈老太的家属认为,旅行社在接受报名时没有尽到告知高龄老人应参加老年旅游团的义务。此外,在旅游过程中,四十余人的旅游团仅配备一名导游,导游也没有将陈老太太纳入其视线所及的范围,没有控制好行进的节奏,导致陈老太太眼看跟不上团友的情况下碎步小跑而摔倒致残。要求旅行社赔偿其住宿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9524.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既然陈老太购买了旅行社销售的旅游服务,旅行社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且旅行社明知陈老太年届八旬,却没有对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赔偿陈老太太人民币6584.33元。
人身受损害占纠纷首因
黄浦区法院分析认为,旅游者来法院起诉的原因主要为游客人身受到损害,占到了起诉原因的60.78%。其次为旅游者不满旅游业者的服务而要求赔偿,占到了17.65%。此外,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或旅游业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被取消而引发旅游者要求返还团费;旅游者至旅游业者指定商店购物时买到假货而引发的纠纷;在出境游中,因个别旅游者擅自离团而引发的保证金纠纷。
据悉,旅游诉讼中,涉及旅游业者的分布范围较广,旅游者诉讼请求多样,包括赔偿损失、返还旅游费、支付违约金、调查取查费、通信费等等。但也存在了部分旅游者不根据实际情况任意扩大旅游业者责任,随意提出高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此外,旅游业者承担责任的比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