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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定任务是滥用公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9日 04:10  广州日报

  言锐

  “我们每个月都有任务,每名上路交警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连拘留人数也有指标。完不成就要写检查。”最近,安徽灵璧县一位交警向记者投诉。对此,该县交警大队长征德平称,交警所说的“任务”只是大队给交警下的“考核标准”,与国家规定并不矛盾。(《潇湘晨报》4月28日)

  执法下“指标”之所以荒唐,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执法的动机令人怀疑。这就和对片区的民警抓小偷下指标一样,如果片区有小偷还好说,如果没有,硬生生地“造”出一些小偷,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冤假错案。

  试想,如果所有司机都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行驶,交警们在一定的时期内完不成任务咋办?为了完成指标和任务,一些交警就必然被迫“加大执法力度”,“逢车必查”,造成乱罚款、乱扣车现象,扰乱交通秩序。

  尽管当地交警部门一再声称他们下执法指标和交警们的利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事实果真如此吗?交警们的奖金从何而来?还不是从罚款中提取。这种“执法指标”说白了就是一种“权力自肥”,长此以往,不但会严重败坏交警形象,同时也会让驾驶者无所适从,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灵璧县交警大队的这种“执法指标”显然是违反了这一规定,涉嫌滥用公权,必须得到纠正。

  在依法治国成为共识的今天,不该再上演这种“执法闹剧”。(李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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