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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许多媒体都报道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用意很明确,就是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通知》对于经适房管理的许多环节,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可是,长期以来,公众对经适房管理最主要的两大不满——骗购和不当使用,《通知》中并没有作出具有威慑力的处罚规定。这个缺憾,很有可能在未来经适房大批上市时带来问题。
对于骗购经适房的行为,《通知》规定,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经适房不当使用的问题,《通知》规定,凡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表面上看,这些规定相当严厉。可是,不管骗购还是不当使用,当事人绝大多数不具备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对于原本没有购买资格的人来说,取消资格和责令退还根本就不算惩罚。而对于他们在申购和使用过程中的诈骗行为,则根本没有追究,更没有惩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按诈骗罪定罪。鉴于经适房和同类商品房的差价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骗购经适房,绝对称得上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行为。但是,我们竟然对这种行为的犯罪特征视而不见。
正是因为对诈骗行为本身没有惩罚,所以,骗购经适房等于是零风险,高收益。骗到了,立即身家百万。骗不到,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有了这样好的“骗购环境”,骗购经适房行为“屡禁不绝”,也就太正常不过了。怎样才能对这种行为作出有效的监管呢?我们不妨看看香港的经验。在香港,除了整个社会环境诚信度较高以外,政府在公屋管理上有两大做法值得学习:一是特别成立“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专门对公屋住户进行调查;二是对骗取公屋的住户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前,时年85岁的香港退休大法官李栢俭夫妇隐瞒收入,骗取综援和公屋,就曾被以骗取公共福利罪被判入狱11个月。因为骗取福利会坐牢,香港很少有骗取公屋的现象。
现在,我国正迎来一个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高潮。今年,国家确定了3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与此同时,今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为24454公顷,这个数字,相当于过去五年年均住宅土地供应量的一半。这意味着未来几年,保障性住房的入市规模会达到每年数百万套,如果不能增加骗购行为的违法成本,骗购行为必然会大行其道。“开着奔驰宝马申购经适房”已经出现很多年了,深圳的桃源村三期“豪车门”仍在上演。可以想象,如果我们手里依然只有取消资格和责令退还两大手段,那么,等到数百万套经适房上市的时候,我们的人手根本无法对数以千万计的申请进行详细而有效的调查。到那时,如果骗购行为泛滥将会让这个史上最大的民生工程大大变味,甚至变成难以应对的公共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