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韦一心
2010年知识产权高层论坛日前在上海律师协会举行,有“知识产权诉讼第一人”之称的朱妙春律师在演讲中表示,“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不应过高。该论坛由上海市商标协会、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等主办。
朱妙春说,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案件。因为它所要求的法律构成要件较多,且现有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化,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进行认定,但各地法院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不一,从而导致对原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产生差异。朱妙春认为,以“特定区域”为限的观点更加可取,但“特定区域”的范围有多大,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