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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负有保护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7日 08:44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进行二次审议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强调管道企业对管道安全的保护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补充:增加管道企业应保证管道建设工程质量的规定,要求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中应遵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针对管道企业在管道运行中保障管道安全的主要环节,草案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并建立管道巡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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