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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省“消费月”活动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6日 09:57  商务部网站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协会:

  为继续扩大消费、活跃市场、满足节日需求,我厅将于2010年5月1日-31日在全省范围内举办“消费月”活动,并于4月30日在西安举办大型启动仪式。本次“消费月”活动以市(区)为单位,企业为主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活动范围包括大型超市、商场、百货店、专卖店、大型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等商贸企业,商品涉及服装鞋帽、家居饰品、床上用品、保健礼品、工艺礼品、家电交电、汽车、粮油肉菜、水产禽蛋、烟酒副食、土特产品、干果调味、果汁饮料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本次“消费月”活动是我省扩大消费、活跃市场、拉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本辖区的“消费月”活动方案,明确任务,抓好落实,组织辖区内的商贸企业大力开展让利促消费活动。各相关协会要动员所属企业积极参与。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贸企业采取多种促销措施,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不得高报价格,虚假让利。活动期间要对企业的促销活动进行督促检查,对参与企业要认真筛选,动员信誉好、实力强、质量优、价格廉、服务好的企业参加,真正取信于群众,让利于群众,方便于群众。

  三、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消费氛围。同时,动员大型企业利用省市报纸、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体组织专版或专题进行宣传。我厅也将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此次“消费月”活动进行全面宣传和深度报道。4月22日前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消费月”活动方案和参加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1)汇总后报省商务厅,以便及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和公告。

  四、做好销售统计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消费月”活动销售统计汇总和活动开展情况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消费月”活动结束后,请于6月2日前将“消费月”活动总结和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我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刘亚宁

  联系电话:029-87292580(传真)

  电子邮箱:shanggaichu@126.com

  附件1:2010全省“消费月”活动参加企业情况统计表

  附件2:2010全省“消费月”活动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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