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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工会”成集体合同维权绊脚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17日 06: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集体合同四个参考文本的出台,对员工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但有业内人士表示,眼下真正能及时享受到集体合同维权效益的劳动者,不在多数。

  据了解,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这就需要工会出面和用人方协商签订。

  “现在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成立了工会,就算成立了工会,其中也有不少其实是‘老板式工会’,并不能代表员工的利益。”据介绍,一些企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建立了“老板式工会”,即大部分基层工会的领导班子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企业老板内定的,或者由上级工会协商指定的。担任工会主席的,大都是企业的主要行政管理人员。这样的工会在实际的劳资纠纷中,大多数都会站在资方的立场。

  另外,虽然《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但这项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款,而是选择性条款,实际上具有双方自治的含义。由于职工的集体协商谈判权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工会维权的效率和地位的提升就受到影响。

  (记者丁玥 实习生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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