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提出,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组织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这3个试行办法与《责任追究办法》配套衔接,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并确定相应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中央连发4份干部选拔文件,共同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