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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9日 04:46  深圳商报

  

你说我说

  今日

  话题

  据媒体报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结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案件,引起了巨大争议。案件起因是,洛阳小伙曹天(化名)看到小偷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在追赶过程中,他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最终,曹天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讨论中,读者意见形成了鲜明对立,支持者认为,法律就是要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法,不要轻易采取极端方式;反对者则认为曹天是见义勇为,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才对,这样判决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正方

  要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

  董刚(湖北读者)作为警察,我赞同法律必须树立生命第一的观点,即使是违法人,他们的生命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当然,见义勇为应该提倡,这是营造社会和谐的根本,可是如何做到依法见义勇为,这就需要法律的支持,不能因为出于正义就可以放大自己的行为,这是对他人的不负责。换句话说,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假如当时曹天能够记住小偷的容貌以及逃走的方向,迅速报告警方进行抓捕,悲剧就可能避免,同样是见义而动,效果却大不相同。

  吕京霞(深圳读者)尽管是一个意外,但足以提醒我们每一个人。见义勇为固然值得提倡,但像曹天这样因为操之过急而使用危险手段,最终致人意外死亡,怎么说他都是有过错的。当然,法院在量刑判决时,对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否则的话,他一定会被送进监狱的。生命第一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的法律和道德底线,这件事情也提醒我们,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更加理性地实施自己的行为。如果每个人在权益遭到些微侵犯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那我们还能有安全感吗?

  莫送弟(广西读者)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违法,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没有人能拥有豁免权。从这个角度看,见义勇为,显然不能成为躲避刑罚的理由,即便做好事,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而非见义勇为精神。换句话说,这个判决,并不代表法院就不支持、不认可曹天的见义勇为,恰恰相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个判决,其实已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动机,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从轻从宽处理。从这个角度看,鼓励见义勇为和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

  反方

  抓贼获刑误导价值判断

  刘庆方(深圳读者)见义勇为者大多是冒着生命的危险与歹徒搏斗的。出事了,却要让勇士背黑锅,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说不过去的。因为抢劫者已威胁到了人民财产的安全,勇士出手只是为了保护人民财产不受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原则,根本谈不上犯法。再说抢劫者不听劝阻,继续作案,被勇士误伤致死,完全是咎由自取,死有余辜。当前抢劫犯罪越来越猖狂,除了不少人对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明哲保身外,就是我们的法律对犯罪者太“仁慈”了,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倘若再让敢于站出来的勇士心寒,整个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冷漠,人人自危,人民群众将更加没有安全感。

  章翠(网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但是,拔刀相助的条件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原本是是非分明的一件好事,现在却搞得像一场文字游戏。面对犯罪分子,敢于“拔刀相助”的人越来越少,很多人不得不暗自掂量一下,见义勇为可能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如果由于一时性起,英雄没当成,反倒成了罪犯,那又何苦呢?法院的判决肯定会影响着公众对罪与非罪的评判,从而对社会风气起到某种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法律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免于恐惧,见义勇为也许将注定会变成一种传说。

  程绍德(辽宁读者)法律应该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这种说法没有错。但在当时的情境下,任何阻止犯罪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如果要求曹天必须考虑偷车者的人身安全,就意味着他只能放弃制止偷窃行为,这实际上等于在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利益,显然这不是法律的初衷。总之,在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无论最终出现什么样的后果,都应该优先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而不应该为了追求所谓的生命第一原则,硬是给见义勇为者扣上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而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

  反思

  见义勇为需要法律保障

  李忠卿(江苏读者)在见义勇为时出手失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例时有发生,一些勇士为此受到法律追究,这的确引起了公众不满,发泄一些情绪完全可以理解。如何避免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早就有人提出中肯的建议,就是在与歹徒周旋时,尽可能采取见义“智”为的办法,实际上,在网络上一度蹿红的“温州抡车男”已经给了我们示范,面对飞驰而过的歹徒,他抡起自行车砸向歹徒,不过,他尺度把握的很好,并没有砸向歹徒致命的地方,事后,他说出了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就是害怕将歹徒当场砸死。

  走刀口(网友)从法律角度看,曹天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于法有据。但是,曹天的致罪动机是为了制止偷窃行为的发生,属于见义勇为,理应受到社会褒扬和法律的保护。可是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一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应受到什么样的保护,故常有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发生。长此下去,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会很快消亡。为见义勇为立法的话题很早就被法律界关注了,近几年,人大代表也多次呼吁,但始终没有结果,现在看来,为见义勇为立法已迫在眉睫。

  杨红兵(江苏读者)曹天为了维护正义,却成了受审判的“罪犯”,成了社会秩序规范体系中的“坏人”,这种结果令人心寒。而产生这一切的根源是法律的漏洞,造就了对公众来说是英雄的“法制性坏人”,要防止这种现象,当务之急是要给见义勇为者一个正义的法律救赎通道。

  话题

  预告

  一年一度的樱花节在给武汉带来大量游客和商机的同时,也给樱花所在地——武汉大学带来困扰。据报道,每天几万甚至十几万人涌进武汉大学看樱花,造成交通堵塞,校园垃圾遍地,学生学习生活严重受影响,有学生在网上发出“所有武大人都恨樱花节,游客滚出去”的愤怒声音。关于大学该不该举办商业节、学生要不要包容游客的争议由此而起。有人认为,樱花节对城市及学校是一次很好的宣传,学生应以大局为重,对由此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予以包容;也有人认为,作为文化教育重地的大学应远离商业的纷扰,不该为一点门票、摊位的小利丧失高贵的尊严,把学校变成公众的游乐园。请发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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