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出台
适龄公民应担负国防勤务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对民用资源的征用和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国防动员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