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发芾专栏当年李自成攻入北京城,崇祯皇帝自杀煤山的时候,远在西欧的英国,也发生剧烈动荡,国王查理一世与议会军展开激战,最终国王落到议会军的手中,英国议会组成法庭,对查理一世进行审判,判处死刑,执行斩首之刑。这一段历史,英国人杰弗里·罗伯逊新著《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中文版这个译名不妥)一书,给了详细的记述。
英国革命的起因,虽有宗教等因素,但主要是国王与议会的角力。国王认为君权神授,国王的意志就是法律。这一点,在中国历史上当然是没有问题,没有人怀疑的,但是在英国这样一个从来没有绝对君主专制传统的国家,却并不能说服人。英国在1215年,当时的贵族就强迫国王签署《大宪章》,对国王权力作出许多限制,并且规定,没有贵族的同意,国王不能开征新税。
从1625年至1629年,查理国王接二连三地提出加税的议案,但都被议会否决,国王一怒之下解散议会,此后干脆关闭议会11年,不再开会。到了11年后的1640年,他要发动对苏格兰的战争,需要钱,就又想起议会,提出开征一种叫做船舶税的新税,这种动议当然没有得到议会的通过。国王与议会的争执白热化后,国王就出走伦敦,纠集武装力量发动内战。结果人们都知道,国王落到议会军的手中。
可以用种种办法处置查理国王。军队曾经想到使用毒药;也有志愿者按剑待命准备暗杀;也有人建议制造事故;还有人建议制造一个国王逃走的机会乘机击毙他。当然,军队也可以在俘获国王后以处理敌人司令员的方式,将他送上军事法庭,当时就枪毙他。
不过,军队和议会最后决定公开审判国王,允许他在民众面前为自己辩护。他们要让全世界见证他们所进行的正义事业,要让所有的君主知道,他们必须要为其生命中的邪恶行为负责。
但审判国王是一件没有先例的事情。如何审判呢?从历史上说,国王在法律之上,国王具有豁免权,这些观念历史悠久;而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只能被同侪审判,而国王是没有同侪的。
议会和法学家认为,查理一世纠集欧洲的支持者,明知发动内战必然导致生灵涂炭,却仍然一意孤行,国王必须为其行为负责;审判国王也可以防止未来的君主援引“君主独裁专制政府”排除议会的干涉以武力对付人民。这都是必须审判他的理由。而在清教徒法律学家如约翰·库克看来,君主是被上帝咒逐的人,人类的君主制是暂时的、罪恶的,为上帝所不喜。一个自由的民族无需将自己置于任何朽坏的人之下,如果没有国王,英国将会更加太平。他们从宗教上也找到了审判国王、废除君主制的依据。
1649年1月20日,法庭正式对查理一世进行审判。副检察长约翰·库克的起诉书说:“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力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该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查理·斯图亚特一手制造并推动了上述血腥残酷、天理难容的战争,在过去是这样,现在亦然。他必须对这些战争中所发生的所有叛国行为、烧杀抢掠以及其他一切对本国造成的破坏和损失承担责任”,约翰·库克认为查理的行为构成“暴君、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
对国王的审理,在英国著名的威斯敏斯特开庭了好几次,数千人现场旁听了审理。查理一世对于法庭的合法性绝不认同。他不断质问法官布拉德肖:“你们是凭什么权力这样做的?”而布拉德肖向查理指出:“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开始履行……这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这是社会契约论的最早论述,比洛克提出此观点还要早几十年。
查理因为拒绝承认法庭的合法性,也就坚决拒绝回答对他的指控。而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拒绝答复,则视为自动承认控诉书中所述事项。另外,国王也明显表现出对于他发动的战争给人民带来的苦难无动于衷。死硬坚持君权神授的查理一世,把法庭逼上了死角,本来不准备判处查理死刑的法庭,最后不得不判处砍头的死刑,数日后被公开处死。
查理一世也许是人类历史上因为暴政而被公开审判并被处死的第一个国王。虽然后来查理二世复辟,英国共和国夭折,当初代表全体英格兰人民起诉查理的约翰·库克受到报复被判处死刑,已经去世的克伦威尔、布拉德肖等也受到开棺鞭尸的侮辱,但王权要受到约束、国王必须处在法律之下、国王的暴政必须被追究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审判并处死查理国王,让人想起中国两千多年前,孟子与齐宣王的一段对话。齐宣王问孟子: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这回事吗?孟子说,根据历史记载有这么回事。齐宣王又问:臣弑其君,可以吗?孟子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独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这样的对话,在两千年后的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厅,几乎原原本本地重复了一遍。孟子的话早已经为审判并处死独夫民贼的帝王给出了理论依据,但可惜的是,中国的朱元璋皇帝将这段对话从《孟子》中删得一干二净,但朱元璋皇朝的末代皇帝,仍然免不了作为独夫民贼,在走投无路的时候吊死煤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