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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年报须披露超募资金去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28日 02:2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苏曼丽)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其中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将必须详细披露其持有的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情况。同时,有别于主板上市公司的披露要求,证监会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增加了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对公司经营及业绩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因此一旦出现问题,将面临更大风险。”证监会表示。因此,证监会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对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最初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详细披露。

  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中资企业纷纷爆出重大海外投资及衍生品亏损,引来监管层的警觉。2008年年底,证监会曾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持有外币金融资产状况。

  此外,为强化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风险的认知,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须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增加了对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动、强化退市风险警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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