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月4日之前,将有关书面意见传真至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并同时将意见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传真:010-66011873
电子邮箱:Law@circ.gov.cn
附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管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含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应当注重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遵循安全、稳健,兼顾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