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投业务模式里,券商虽然只是拟上市公司的间接股东,但仍然享有间接的股东权益。这种模式对拟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问题并不是白马黑马那么简单。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证监会并不禁止券商同时发展直投和承销保荐业务。这个政策导向的出发点是,如果承销人对自己推销的公司股票都不敢购买,怎么能够说明这个公司是个值得投资的公司?应该承认,这种类似“连坐”的思路,对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一定积极意义。
然而,从创业板的角度考虑,这种“直投+承销”的模式却要引起更多关注。问题的核心就在于,从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上看,不断降低上市门槛是一个大的趋势。未来的情况可能是,承销者卖完股票以后,对中小投资者并没有长期的义务。对承销者而言,短期的利益冲动、某个财务危机都可能导致券商直投成为圈钱的工具,最终为这些不规范行为买单的往往还是中小投资者。
此外,从股权投资市场的公平竞争角度来说,券商直投难免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争抢项目。由于券商直投的子公司具备引入“一站式”服务的优势,而目前我国的券商资格获得又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这可能导致股权投资领域的不公平竞争。
券商直投在我国的证券业还是新鲜事物,关于它的各种争议将会伴随整个发展过程。只要争议的声音不受限制,这些讨论将有助于构建合理的市场秩序。
石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