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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企业不再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6日 02:58  第一财经日报

  王康鹏

  “当违规成为了大多数企业的选择,一定是整个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制度设计需要有改进的地方。”在说到为何企业普遍选择“沉默”时,NGO人士张浩说出了自己的推测。

  实际上,这种推测并非是毫无根据。从去年5月1日《办法》开始施行,到目前仅仅只有一年多一点。作为一个新的法规,不可能在涉及之初就做到尽善尽美,更多的还是需要在实践检验中作出修补,而施行时间的短暂还不足以积累到足够的历史经验。

  在公布调查报告的同时,NGO组织还指出了现行《办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企业必须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的30天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在调查中,一些企业认为它们的下属工厂虽然有超标排放行为,但不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因此不需要依照《办法》公开工厂的污染物排放信息。

  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均无涉及“污染严重企业”的解释和定义,地方环保局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多种“黑名单”林立的局面,究竟哪些“黑名单”中的企业需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目前尚不明确。这无疑给公众运用《办法》监督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NGO建议环保部门进一步明确《办法》中应公开污染物信息的企业范围,细化应公开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去向,并建立统一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平台。同时,要求所有公司都应该在中国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被强制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企业,不应仅仅公开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等少量污染物信息,理应披露自身排放和转移的所有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至少应涵盖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列出的所有污染物。

  事实上,相比政策的继续完善,眼下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对《办法》的执行力度。一个很明显的现象是,企业即使是被环保部门点名批评之后拒绝公开环境信息,并不会由此而受到处罚。在违规零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理性”而不是“非理性”的选择。

  《办法》的第二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但是,截至目前还没有发现有一家企业受到10万元的罚款并代为公布。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办法》的执行中确实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

  从企业的角度讲,既然没有强制的力量来推动,公开的意愿自然就不强。“为什么要公开呢?反正也没人来管。如果是公开了,那就等于是公开了造成污染的证据,附近村庄的居民就直接能拿这些数据去法院起诉这些企业,企业是不会傻到这个份上的。”一位企业污染的研究人士对记者说道。

  其实,无论是法规本身的不完善,还是实际执行中的不到位,对企业来讲都不能构成不公开的绝对理由。当企业普遍选择隐瞒环境信息的背后,实际说明的还是整个环境信息公开的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环境信息公开没有在社会、企业、政府各个层面形成为一种普遍认可的理念,进而上演成一种自觉执行的行为。

  “企业应强化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理事龚成威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了这样的建议。他认为很多企业不能够很好地执行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或者即使参与了这样的实践,效果也不令人满意,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意识不够,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培训和学习。

  龚成威进而提出建议,首先要建立专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投入专门资金,尝试建立像企业社会责任部、可持续发展部,或者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其次,企业专门培训。特别是企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参与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培训和学习,主要学习包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含义,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报告的编制方法及程序,以及评价与自我批评等方面。

  相比之下,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保、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建立更显重要,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在中国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曾经有一个城市,依照《办法》要求作出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但9个月时间时间过去了,该网站没有出现一个点击量,有关部门更没有接到公众的一次意见反馈。

  “如果整个社会的理念没有建立起来,单独要求企业先自觉、自愿地做到,并不是一件现实的事情。只有形成为社会共识之后,整个事情的推动、执行才会容易很多。各个环保NGO组织,需要做更多的推动、组织工作。”张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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