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商疏忽大意,将两位购车人的购车发票开反了,给购车人带来一系列麻烦,被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08年5月,苏某与同事张某一起在北京福铃丰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购买了比亚迪汽车一辆。按约定,福铃公司销售人员办理了包括登记、验车、上牌、交税、上保险、开发票等相关手续,后苏某与张某各自将车开回家。
2008年9月,苏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现其购买的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行驶证登记内容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后苏某将该情况告知张某,张某发现自己的车也存在相同的问题。
苏某与张某随即与销售商取得联系,福铃公司承认将苏某、张某购车发票开反了,但认为发票登记错误不足以导致其领取行驶证错误,之所以发生登记错误责任在车管所。而车管所认为登记错误属于发票问题,责任在销售公司。
二人随即将福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分别退赔购车价款、交通局规费、养路费、国税、商业机动车保险、误工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张某与福铃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该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苏某、张某要求退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福铃公司在车辆销售过程中出具错误发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应适当补偿因其出具错误发票给苏某、张某的经济损失。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北京福铃丰瑞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并配合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的错误手续予以更正,并分别赔偿购车人苏某4000元、张某3000元。《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