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赵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法》一项即将实现的修改,将朝着这个目标迈出重要一步。
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的《选举法》,其最新的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明确废止一直以来颇受关注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款。
昨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关于《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修法客观条件已具备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的《选举法》中备受争议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条款。该条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草案》消除了一直以来选举法实施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平等,此次修改非常重要。”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
任进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原则的确立,体现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落实了《选举法》的平等原则;其次,落实了十七大精神,有利于落实城乡选民更好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三,将此前一些地方探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全国统一做法,维护了法制统一;第四,农民代表的增加,更好地体现了我国基本国情。
“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逐步被打破,也具备了实行相同比例选举的条件。”任进认为。
我国现行《选举法》最早应追溯到1953年,当时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当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直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1979年该法首次修订时,规定选举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时,该比例分别为8∶1、5∶1、4∶1。
该规定实施了16年至1995年,该法再度修订时,该比例统一修改为4∶1。
此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立法计划。
李适时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该法修改,今年5月份,该委和常委会办公厅、中组部等方面共同组成调研组,到广东、河南等8个省(区、市)进行调研,重点听取了对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等。
“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一致认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十分必要。”李适时表示,该原则确定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是可行的。
李适时认为,做出该规定,总的要求在于保障选举权行使过程中的公民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等原则。
完善直接选举相关程序
此次修法还涉及其他一些条款。李适时在上述报告中表示,一些地方指出,为了保障投票人自主行使选举权利,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由此,《草案》针对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问题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任进认为,这一规定的增加,有利于保障落实选民的选举权,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管理,并规避贿选等问题。
《草案》还要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就选举方式,1953年《选举法》确立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79年《选举法》在继续实行该原则的同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一原则坚持至今。有法学专家认为,该原则由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它有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关于选举机构”一章内容作为该法的第二章,主要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