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中国农民告别缴纳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在新中国历史上,这是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三次革命”。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
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农村税费改革设计者之一、安徽省政府参事何开荫说,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
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1郾4万多亿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让我们记住中国农民的贡献: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农业收入一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达3945.66亿元。
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开始到1983年取消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
然后,由于中国已步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却面临着农业效益低、农民收入少、城乡差距不断扩大等问题。“三农”已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块“短板”,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并在安徽实行试点。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的又一重大改革。
事实上,国务院从2004年开始就在授权范围内在部分地区免征了农业税和部分特产税。据统计,取消农业税和除烟叶税外的特产税,农民每年可减轻税赋500亿元,受益农民9亿人,这样算来农民人均年受益55元;按2004年农村人均收入2936元计算,农民收入增加近两个百分点,几乎相当于2004年农民纯收入增长幅度的1/3。
据专家计算,对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农业的竞争力而言,按照13亿亩耕地计算,取消农业税意味着每亩减少农产品生产成本38元,按照粮食生产来说,每亩减少成本10%-20%,因此对提高农业竞争力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2005年12月29日下午3时零4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赞成162票,弃权1票,反对0票”,高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至此,新中国实施了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被依法废止,成为历史档案。
“废止农业税条例就是让农业税的废止尘埃落定,让农民彻底吃上定心丸。”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说。
废止农业税条例,无疑给我们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号——从今往后,9亿中国农民将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他们的利益将得到更多的维护和发展。
这是中国农村面貌即将迎来新一轮巨变的标志性事件。“农业税废止的意义,不只在于农民负担的绝对数量下降了多少,而在于它破除了农民长期承受的不平等待遇。”国家信息中心学者徐宏源说,“这势必会对城乡统筹发展起到助推作用”。
不仅如此,国家已承诺今后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生等事业经费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
70%。
从农业支持工业到工业反哺农业,再从农村服务城市到城市带动农村。我国工农两大关系的反向转变,实际上是国家和农民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
但毋庸讳言的是,“三农”问题积累有年,不可能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就能获得彻底解决。在这个意义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条例,只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本版图文整理:阮修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