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九版)
随着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迅速发展,在实际中出现的超过雇工7人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也日渐增多。1983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应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这个文件对私营企业是不提倡,不阻止,而且要引导其向合作经济发展。
问题:改造的要求过急、速度过快,在经济上、政治上都或多或少地造成一些损失;存在求纯求快的错误倾向,使得大多数个体商业、个体手工业纷纷进入公私合营,因而造成合营、合作的面过宽,经销、代销、自营面过窄的错误,挫伤了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对一部分资本家的使用和处理不当,影响了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积极性;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经济改组盲目合并过多,使得不少商品花色品种减少,质量下降,商业网点不足,流通阻滞,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许多不便,而且不利于生产和流通的正常进行;由于地区间社会经济很不平衡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存在“一刀切”,有些地区经济本身就很落后,工商业很不发达,需要发展商品经济,需要多保留一些私营工商业,但“一刀切”影响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的向自然经济倒退。
当时,中共中央的很多领导人对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发生的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并提出了改正的办法。如陈云提出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方针政策(“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以及毛泽东、刘少奇提出的关于可以允许发展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等思想观点。1956年毛泽东在全国工商联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时,先后在接见各地工商联、民建会负责人时说:“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主义,他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在这里,毛泽东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可以适当保存和发展一些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引进华侨投资。总体上消灭资本主义之后,可以搞一部分资本主义。这样做,可以使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有个“对立面”,保留一定的竞争机制。
1956年12月29日,刘少奇在人大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上说:“中国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不怕有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作为补充和比较者。”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政策建议和思想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特殊时期:“文化大革命”中极“左”思潮的严重干扰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要消灭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成分,基本上取消了非公有制经济。仅仅存在少数个体经济。同时,国有经济的正常运行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搞脱离实际情况的“一大二公”,另一方面把资本主义和私有制残余彻底清除干净,公有制经济以外的经济类型被完全排除“体制”之外,公、私经济的日子都不好过,导致国民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第二篇
从不该提倡,到看看也不取缔
历史就是这样书写的。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将党的工作重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而当时的私营企业是零,个体经济为14万人(户)。
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还不到一个月,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特地约请了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周叔弢等五老工商业者座谈,并对他们作了重要的谈话。由于约请五老采取的是边吃火锅边谈话的形式,所以被称为“五老火锅宴薰。邓小平说:“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落实政策以后,工商界还有钱,有的人可以搞一两个工厂,也可以投资到旅游业赚取外汇,手里的钱闲起来不好。”“总之,钱要用起来,人要用起来。”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提出要吸引外资,第一次提出希望原工商业者利用落实政策以后的资金办私人企业。
正是“五老火锅宴”,打开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禁区”。使之成为中国非公经济发展的一段佳话。
197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文革”结束后的第一次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当时我国正面临着大批知青返城、城镇积压待业人员700万-800万的巨大压力。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经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准向各地转发了这个报告。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第一个关于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报告。虽然这个报告作了种种限制,尤其是当时还不准雇工,但它公开的为个体经济发展开了绿灯。也正是到这一年年底,全国个体从业人员发展到31万人,比1978年增长了一倍多。
1980年,中央召开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提出“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这使得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年底,从事个体经济的达到80.6万人,比上一年翻了一番多。
1981年6月,在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作出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的判断。正是随着对我国国情认识的加深,对个体雇工的政策也得到进一步的放宽。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今后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我国,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当允许经营者请两个以内的帮手,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五个以内的学徒”,从而突破了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但回避了“雇工”这个词。这就是后来规定雇工在8人以上叫私营企业的由来。从1981年起,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统计称谓,不再是多少人,而是分为多少户、多少从业人员。
1981年底,全国城镇个体经济发展到183万户,从业人员227万人,又比1980年翻了一番多。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1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到1982年底,全国个体经济达到261万户,从业人员320万人。
随着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迅速发展,在实际中出现的超过雇工7人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也日渐增多。1983年1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指出:“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应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这个文件对私营企业是不提倡,不阻止,而且要引导其向合作经济发展。
当时关于雇工超过7人的问题,引发很多争论。邓小平的意见是主张看一看,不要动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看一看也不取缔,这就为后来私营经济的发展留下了一条生路。
从正面鼓励,到“补充”和合法地位
有雇工,就存在是否有剥削,有剥削,就是不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这就是那个年代人们的思维逻辑。
邓小平在1983年1月12日的一次谈话中说:“有个别雇工超过了国务院的规定,这冲击不了社会主义。只要方向正确,头脑清醒,这个问题容易解决。十年、八年以后解决也来得及,没有什么危险。”
1983年,是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各部门出台的有关个体经济的政策规定最多的一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城镇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登记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12日,发出《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费问题的通知》。8月17日,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从1983年10月1日起,对个体商贩的工商税收,由批发部门代扣代缴。8月23日,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安置城镇青年就业先进表彰大会。
1983年8月30日,胡耀邦、万里、习仲勋、王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南海会见了300多名出席全国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先进代表,并在怀仁堂举行座谈。胡耀邦发表了《怎样划分光彩和不光彩》的长篇讲话,鼓励青年人破除陈腐观念,自谋职业,从事集体和个体劳动,“凡是辛勤劳动,为国家为人民作了贡献的劳动者,都是光彩的”。“一切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劳动都是光荣豪迈的事业”(今天的光彩事业的名称,也源于这次讲话的主题)。
胡耀邦那充满激情和热情洋溢的讲话极大地鼓舞了自谋职业的年轻人。出席这次先进代表会议的大连个体户姜维,在此次之后,很快的就申请下来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由于中央态度鲜明地支持和从正面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这一年年底,个体工商户发展到590万户,比上年增长126%;从业人员达到746万人,比上年增长133.4%。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改革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在论述到国有经济的改革的时候,《决定》特别强调了个体经济的作用,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的”。《决定》还要求“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1985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1171万户,从业人员1766万人,注册资本169亿元。
1986年邓小平关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部署》中,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阐明了共同富裕和承认差别的关系:“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才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必须把社会主义发展中先富后富的差别同私有制条件下的两极分化区别开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就会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某些差别。只要采取适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节,就可以使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限度,而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基础的威胁。”
这年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到“多种经济成分”,而不仅仅指个体经济,这就为1987年提出发展私营经济留下了“接口”。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农村和城镇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这个规定鼓舞了一部分科技人员“下海”。由于当时还没有私营企业的登记办法,多数冠以集体的红帽子或挂靠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下,有的仍以个体经济名义登记。
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第一次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和党对其应采取的政策。十三大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时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发展正式开了绿灯。它表明我们党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用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一年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已有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实际上已包含了部分私营企业。从1987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中,有了产值和消费品零售额的统计口径。
1988年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使得私营经济从法律层面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了确定,重新确认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合法地位。1988年,私营企业已经有了90581户,从业人员164万人,注册资本84亿元;个体工商户1453万户,从业人员2305万人,注册资本3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