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何敏)一女子因下身不适去医院就诊,医生仅凭肉眼就“快速”诊断为尖锐湿疣,后经查实属误诊,该女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医疗费189.08元、交通费20元及误工费320元。
去年8月,家住杨浦区的方女士因下身长有异物到本市一家医院皮肤科就诊,被诊断为尖锐湿疣。方女士不相信,又于同年9月1日至该院挂专家门诊,但专家仍仅凭肉眼诊断为尖锐湿疣。几天后,方女士又到市皮肤病性病医院看病,医院出具活检病理报告,结论为:慢性炎症、尖锐湿疣无证据。被误诊得了性病的方女士与医院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方女士表示,医院误诊她患性病,自己无法给丈夫合理解释,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险些离婚,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负有详尽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手段,进行适当、合理治疗的义务。在本案中,医院对于患者的病情作出初步诊断,患者考虑到这种诊断可能困扰今后生活,再次至被告处复诊,被告医生应更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诊断。但院方在医疗行为中未采取相应措施,而方女士在外院经相应检查,证明被告存在误诊。因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一般的社会评价,尖锐湿疣是性病的一种,医院误诊不可避免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