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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肇事逃逸遭保险公司拒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8日 11:52  上海商报

  法院认定肇事逃逸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赔付4万余元

  

  商报记者 金莉娜 □何敏

  车主肇事逃逸后受良心谴责,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全部损失。之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其“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其按约向车主支付理赔款42696元。

  事由

  肇事以后逃离现场

  2006年12月,家住杨浦区的李先生为自己新购的骐达牌轿车投保。根据保险单的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一年。

  2007年10月20日凌晨3时左右,李先生驾驶自家的骐达轿车在杨浦区双阳路上行驶,不料行驶至双阳路388号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的何某受伤。出事后,李先生因为害怕?熏马上驾车从现场逃逸,回到家后的他忐忑不安,经过三个小时的心理挣扎,他才鼓起勇气前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自首,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

  事后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2008年3月27日,经鉴定,伤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回肠穿孔修补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报告载明“伤后可酌情予以营养三至四个月、护理三个月、休息七个月。”经交警支队处理,李先生与伤者于2008年4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李赔偿伤者伤残补助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4989.89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李先生马上按约定履行。

  尽管60000余元不是个小数目,但李先生认为自己投了保,最终会由保险公司买单,自己实际上损失不了多少钱。2008年5月30日,保险公司向李先生发出拒赔通知,以李肇事逃逸为由,依《交强险条例》“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

  判决保险公司履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之内。《交强险条例》仅规定了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出现上述四种情况时,保险人无需支付理赔。肇事逃逸并非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缺乏依据。而且,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肇事逃逸也不在约定的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免除赔偿。

  综合考量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内容对李先生作出理赔,遂在计算实际损失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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