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陕西凤翔、湖南武冈两地发生的铅中毒事件,数日前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旨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的《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同样是铅中毒,陕西凤翔和湖南武冈两地的原因却不尽一致。导致湖南武冈铅超标事件的罪魁祸首是武冈精炼锰加工厂,该工厂在投产前未经过环评审查,属于非法生产。而陕西凤翔的铅中毒事件监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周边土壤和地表水铅浓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事发地唯一的铅锌冶炼企业——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的监测数据显示,废水、废气、固水淬渣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陕西凤翔铅中毒事件中,肇事者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的排污行为却是合法的。事实上,一个合法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污染,在现代社会中,各种风险制造者的行为达到法律所确认的各种标准后,并不意味着此种行为就是绝对安全。因为任何行为都是有风险,而且规制是有成本,那么就意味着政府规制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并不仅仅是选择一个概率更低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该种风险的成本是不是容易能够被社会所接受。一个社会所需要的并不是一个从技术角度最为安全的标准,而是选择一个成本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标准,这一点,在我国多部法律中得到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指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于是就产生了残余风险问题,即通过政府规制之后仍将存在的风险(合法污染就是一例)。当残余风险从可能发生的风险变为现实的事故之后,是否通过不断增加对排污者的责任和惩罚来进行化解,从而获得社会福利最大化?例如2008年12月22日,在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草案)》甚至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为,在“合法污染”下极端使用“排污者赔偿”原则是不妥当的。无论是科斯定律还是法学家卡拉布雷西的洞察,都认为人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世界里,所有人都是加害者或者受害者。不当行为的程度和损害数量因人而异。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最重要问题不是补偿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极端补偿,而是应当补偿多少和如何补偿。
我们认为,解决合法污染,可以试着设立一个由政府赔偿、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和公共基金四种形式共同构成的补偿形式。如果由于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该由政府机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污染排放者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减少其因为污染而带来的商业风险。社会保障机制则是解决受害者的兜底补偿功能。而公共基金则是要求企业对特定污染行为负责的一种赔偿方式——如环境污染赔偿基金。对此,西方国家作了不少有效的尝试,值得我们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在以上的四种赔偿形式,并不是意味着风险制造者不承担该事故的成本。其实,在这四种方式中,实际上“合法污染”的行为人都或多或少的承担了相应的成本,只不过成本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赔偿不再由行为人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而是通过某种公共化的运作之后再实现成本的转移,也就是所谓的公共风险的公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