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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公司获准发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1日 02:05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记者 黄竞仪)央行、银监会昨日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打破金融债发行主体单一的局面。

  所谓“符合条件”,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且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此外,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据了解,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出租生产设备等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是其重要服务对象。汽车金融公司则主要是为汽车购买者及销售商提供金融服务。

  央行表示,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拓宽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并增强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推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进而促进扩大国内汽车消费需求,支持汽车产业振兴。

  央行还指出,此举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的范围,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从而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政策性银行。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市研究员陈健衡对记者表示,“虽然获准发债,但这些机构规模有限,发债规模不会很大,对债市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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