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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申请退税不需要外汇核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 09:1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昨天下午,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在网上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了网民提问。

  在访谈中,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提醒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采取人民币结算方式,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外汇核销,在申请退税时也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我们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和其他外汇结算业务一并申报,如果是一并申报的需要在申请表中进行专门的标注,标注是人民币结算的,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审核,办理退税。

  除了广东省和上海市之外,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向国务院上报了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请示。央行将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请国务院扩大境内试点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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