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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砂锅问双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0日 17:19  中国报道

  编辑/毛家莹

  什么是“双规”、“双指”,“两规”、“两指”?

  “双规”、“双指”在外界看来是一样的,他们对被调查对象的强制作用也是一样的,但实际上有差别。官方文件对它们的确切表述为“两规”、“两指”。

  “双规”是由党的纪检机关对涉嫌违纪党员采取调查的组织措施。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其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指”用来调查所有涉嫌违反纪律的公务人员,通常只对非共产党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通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此即“双指”。

  由于中纪委和监察部早已合署办公,加之纪检部门高出监察机关半级,故“双指”的使用逐步被”双规”所取代。这几部法律、法规与文件,都没有对“双规”的实施机关、批准程序、实施期限以及违纪嫌疑人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真假罗彩霞事件”中,其班主任老师亦被“双规”。都有哪些人员可以被“双规”、“双指”?

   “双规”对象为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以前,“双规”、“双指”仅针对党员和政府官员,现已扩展至所有公务人员,包括国企领导、公务员、教师等。

  “双规”多在什么状况下发生?

  被“双规”人员通常被从家里或办公室带走,或在参加会议时被限制人身自由。虽说是在规定的时间,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通常是宾馆等地。被“双规”人员未清楚说明事件前不能离开。

  为什么腐败分子害怕被“双规”?

  “双规”、“双指”是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制度,威力来自三方面:一是来自基本证据的掌握。被调查人员都明白,凡被实施“双规”的,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了相当证据。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在“双规”时期,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双规”期间,被调查对象唯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他们无法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信息的不对称使其处于必然的劣势。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也有级别吗?

  有。“双规”由党的纪检机关实施,最高为中纪委,其次有省纪委、市纪委和县纪委。中纪委负责行政级别在司局级以上干部的“双规”问题,其余依次由省纪委、市纪委和县纪委负责实施。

  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可以实施“双规”?

  2006年的中纪委“71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规定,实施“双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需向中纪委备案;并首次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同时,“71号文件”规定,要维护违纪嫌疑人的五项权利: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纪检部门如何审查被双规人员?

  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固定的案件审查模式。中纪委“7号文件”已经提出要“逐步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人提供党纪政纪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渠道。” 目前全国超过20个省已推行党纪案件公审试点,公审模式就包括“会审式”、“助辩式”、“申辩式”、“听证式”等。

  什么时候会采取异地“双规”?

  被“双规”的人员和案件在本地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或其在本地影响极大,为使“双规”的作用完全发挥,就会实施异地“双规”。

  实施“双规”前,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线索从何而来?

  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案源大多来自群众举报或者其他连带案件的牵连,也有地方纪委的工作人员专门关注网络举报。具体线索来源有四类:一、在已经查清的他人的违纪甚至违法案件中,引发出来新的人和事。二、被调查对象在进行某项违纪违法活动时被发现了。三、被人举报,如被调查对象的同事或者翻了脸的朋友,甚至其下属等,还有就是被痛恨腐败的党员干部或者知情群众举报。四、偶然事件引发,如被调查对象家里被盗却不报案等。

  “双规”、“双指”期间交代问题可以算自首吗?

  以前,关于这一问题,各地方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特殊性,该《意见》对自动投案规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据此,在“双规”、“双指”期间再交代问题的不算自首。

  是否存在被“双规”后,调查对象并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放出来”的情况?

  在“双规”、“双指”实施初期,有些地方在证据不是很确定的时候就实施了“双规”、“双指”,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有被“双规”后完全没有问题而“出来”的情况发生。经过多年实践,现在实施“双规”、“双指”前,被调查对象至少已有一件或两件事情确定无误地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已经触犯了刑律,所以,没有“出来”的情况发生。

  被”双规”是否意味着被起诉?

  2004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委只要对当事人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基本上就表示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会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而前四类的处分,要视情况而定。

  有哪些制度来保证和监督“双规”的实施?

  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双规”、“双指”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限制适用对象,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具备一定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建议;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双指”期间的生活如何?

  “双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工作人员同吃同住,唯一不同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双规”、“双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双规”后,由于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春节前,安排他与家乡的父母通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生日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其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巨额钱款等问题。

  “双规”期间可以探视吗?

  不可以。

  “双规”期间戴手铐么?

  不戴。

  官员被“双规”的信息需要保密还是可以向媒体批露吗?

  一般不向媒体批露,但会通知其相关领导。

  (本文据《南风窗》、《法制日报》、《民主与科学》、《法制与社会》等媒体文章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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