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副部以上要员“双规”不完全记录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0日 17:19  中国报道

  资讯 乔振祺

  陈希同

  “双规”时间:1995年7月

  最后职务:原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双规”原因: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纵容王宝森动用财政资金,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雁栖湖畔修建两座豪华别墅,与情妇及王宝森等人吃住享乐;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谋取非法利益。

  刑罚:1998年7月,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李纪周

  “双规”时间:1998年12月

  最后职务:原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私领导小组副组长

  “双规”原因:收受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在逃)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10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3万港币;干预海南省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多次滥用职权,要求广东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刑罚:2001年,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朱小华

  “双规”时间:1999年

  最后职务: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中国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双规”原因:接受他人请求,决定光大金融公司购买华利资源公司股票,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为该公司开办信用证;决定光大集团投资购买新世纪广场房产,批准光大金融公司为该房产开发商提供贷款担保。其间,收受他人股票及现金折合405.9万余元。

  刑罚:2002年10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长清

  “双规”时间:1999年

  最后职务:原江西省副省长

  “双规”原因: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收受钱物折合544万余元,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16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刑罚:2000年2月,以受贿罪、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成克杰

  “双规”时间:1999年8月

  最后职务:原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双规”原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任职期间,单独或伙同其情妇李平为他人工程项目招标提供帮助;为企业联系贷款,并收受贿赂;为他人升迁提供帮助,并收取好处。通过批项目、要贷款等多种方式,非法收受贿赂4100多万元。

  刑罚:2000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乐毅

  “双规”时间:2000年

  最后职务:原海关总署副署长

  “双规”原因:任大连海关关长、海关总署副署长期间,在处理辽宁奔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违规进口汽车案、深圳惠威工贸有限公司走私毛豆油案以及办理大连万国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办公用品保税申请、哈尔滨市新恒基建设有限公司进口电梯免税等事项中,共收受款物价值56万余元。

  刑罚:2002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郑光迪

  “双规”时间:2000年3月

  最后职务:原交通部副部长

  “双规”原因:1994年,应他人请求,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102万元。其后,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9万元。

  刑罚:2002年9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丛福奎

  “双规”时间:2000年6月

  最后职务: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

  “双规”原因:以佛教俗家弟子做“善事”为名,先后索要、收受6名私营企业主1415万元人民币、34万港币及价值5.2万港币的物品,总计折合人民币1700余万元。

  刑罚:2003年4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王怀忠

  “双规”时间:2001年3月

  最后职务:原安徽省副省长

  “双规” 原因: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517.1万元,并有480.58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得知中纪委专案组进驻安徽、即将对他展开调查后,他筹资200万元,放言以此“摆平” 中纪委。

  刑罚:2003年12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

  慕绥新

  “双规”时间:2001年3月

  最后职务:原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市长

  “双规”原因: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亲属或他人提供便利。受贿价值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罚:2001年10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嘉廷

  “双规”时间:2001年5月

  最后职务:原云南省省长

  “双规”原因: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政府副省长、省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9.1万美元、2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810万元。

  刑罚:2003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张国光

  “双规”时间:2002年10月

  最后职务:原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湖北省省长

  “双规”原因:在辽宁省工作期间,收受贿赂96万余元。其中,为沈阳某公司获取贷款和承揽工程打招呼,收受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0余万元。

  刑罚:2004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刘方仁

  “双规”时间:2002年 11月

  最后职务:原中共贵州省委书记

  “双规”原因: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折合人民币677万余元。

  刑罚:2004年6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金宝

  “双规”时间:2003年5月

  最后职务:原中国银行副董事长

  “双规”原因: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48万余元,个人所得772万余元;收受贿赂143万余元;另有折合1478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刑罚:2005年7月,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田凤山

  “双规”时间:2003年10月

  最后职务:原国土资源部部长

  “双规”原因:担任黑龙江省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期间,先后收受鸡西市原市委副书记曹国辉、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等多人钱款共计436万余元。

  刑罚:2005年12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历建中

  “双规”时间:2004年3月

  最后职务:原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院长

  “双规”原因:贪污、受贿300多万元,同时与原财务部结算中心主任张玲英共同犯罪,挪用公款1亿多元,将公款转入北京银事达咨询公司总经理的个人账户用于炒股,并收受好处。

  刑罚:2006年,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张恩照

  “双规”时间:2005年3月

  最后职务: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双规”原因: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400多万元。

  刑罚:2006年,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陈良宇

  “双规”时间:2006年9月

  最后职务: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

  “双规”原因:违规动用10亿元的社保资金,并在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大肆为他人牟利。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工作人员,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刑罚:2008年4月,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

  邱晓华

  “双规”时间:2006年10月

  最后职务:原国家统计局局长

  “双规”原因:自2003年起,先后4次收受礼金,总计约22万元;涉嫌重婚罪。

  刑罚:2007年,以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郑筱萸

  “双规”时间:2006年12月

  最后职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双规”原因: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9万余元。

  刑罚:2007年5月,以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

  “双规”时间:2007年6月

  最后职务: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经理,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双规”原因: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近2亿元。

  刑罚:2009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志刚

  “双规”时间:2008年

  最后职务: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

  “双规”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为其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低价购买和收受他人所送住房;操控资产评估,并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王益

  “双规”时间:2008年6月

  最后职务: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双规”原因: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巨额钱款,受贿金额达1000多万元。

  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黄松有

  “双规”时间:2008年10月

  最后职务: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双规”原因:涉嫌与广东“中诚广场”的执行拍卖案有关。该广场购买者被指以低价拍卖中标,以高价转让出手,获取巨额差价。

  处罚: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