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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可享退免税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3日 07:54  深圳新闻网-晶报

  

出口贸易以人民币结算可享退免税政策
中银香港成为香港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 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副行长苏宁2日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风险。

  《办法》指出,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人民银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指出,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办法》还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此前,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相关内容

  出口人民币收入可存放境外

  《办法》指出,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货物出口后210天时,试点企业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报告银行,由主报告银行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据新华社电

  □试点意义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企业、货币当局和人民币国际化。

  这一试点将为进出口企业带来更多的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采取人民币结算,可以免去外币定价、外汇核销、结售汇等环节,进出口将更加便利高效;另一方面,由于采取本币计价,内地企业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香港的贸易和金融业务是重大利好,可以有效促进两地的贸易往来,进一步强化香港的贸易中心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同时,香港银行将由此获得更多的人民币业务,对于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巩固也是有利的。香港最后可能由此成为人民币的境外清算中心。

  另外,该项业务将促进两地的区域融合,形成两地“互助、互补和互动”的良性格局。尤其是,试点的五个城市有四个在广东省,将极大地促进广东和香港的融合与互动。

  最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一步。人民币国际化可能需要遵循周边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的循序渐进过程,在香港开展人民币结算是推进人民币计价、清算功能逐步健全的有效手段。(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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