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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史·大事记(连载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1日 00:01  中华工商时报

  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公布实施。《7月13-25日贸易部召开全国进出口贸易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调整对外贸易中的公私关系,恢复和扩展对外贸易。

  7月 上海市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帮助下,正式成立“私营金融业第一联营集团”和“私营金融业第二联营集团”,两个联营集团各有12家行庄参加,随后上海市又出现第三、第四私营行庄联营集团。天津也成立了类似的联营集团。

  8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确定了“团结、领导、运用、改造”的方针,指出私营金融业应该走联营合并以及扶助生产的道路。

  8月4日 政务院第四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为土地改革中正确划分阶级成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8月4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重新发布了经过修改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文件把只有小量土地出租者明确称为小土地出租者,并规定不能把他们与地主同等看待。对于出租土地超过了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的那部分富农,文件把他们称为“半地主式的富农”,并规定“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关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界限,文件规定:(1)凡经常雇请1个长工者,或有其他剥削,但其剥削分量相当于雇请1个长工以下者,均不得认为是富农;(2)凡经常雇请2个长工,或有其他剥削,其剥削分量的总和相当于雇请2个长工以上者,一般可以算作富农,但家庭消费人口多,生活并不富裕者,仍不应算作富农;(3)凡经常剥削分量在相当于雇请1个长工以上,但不到雇请2个长工者,则应仔细计算其剥削收入是否超过其总收入的25%,超过者为富农,不超过者为中农或富裕中农;(4)每年雇请零工或月工120工者,作为雇请1个长工计算;(5)在计算剥削分量时,其直接受别人剥削部分应与剥削别人部分相抵计算。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土地改革过程中错划阶级成分,争取更多的政治支持,防止在土地改革中发生大规模的动乱。

  8月11日至9月7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保险会议。会议讨论了国营保险公司和私营保险公司的关系问题,会议指出,在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私营的保险公司不但允许存在,并有可能发展。国营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的态度是团结扶助,教育改造。

  9月1日 北京兴业投资公司正式成立。其第一期募集的100亿元股本中,除30亿元为中国人民银行投资外,其余70亿元为私股,来自社会各阶层的700余户。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矿、交通、公用事业的投资;承受工矿、交通、公用事业发行的公司债;代募或承募前项企业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保管前项企业之还债基金并代理发付股息及债券本息;呈准政府代理有价证券买卖。

  9月2日 贸易部发出《关于公私联合购棉及棉花市场管理的指示》。

  10月13日中财委公布《关于统一整理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决定》。为统一清理及管理公股股权,端正公私政策,中财委特规定:(1)凡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其股权属财政部。(2)凡公私合营企业公股的清理与股权管理,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责成交通银行统一办理。(3)在《决定》公布以前,所有各部门接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应即转交通银行统一管理,并应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其完成公股清理工作。

  (4)凡公私合营企业,合并于其他企业单位者,应由接收单位向交通银行提供原企业合并前的全部资料,以便清理公股,确定股权。

  (5)交通银行所接管各公私合营企业的全部公股,应合并统一开立“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交通银行代管)”户名,原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参加企业的股份,仍用各该户名。(6)《决定》中所称公股,指敌伪政府国家经济金融机关参加的企业股份和战犯及其他应依法没收归公的企业股份。《决定》还强调各公私合营企业在选派公股代表及董事监事时,应请交通银行派员参加,其人选和人数由交通银行、主管部门商定后报中财委核准。

  11月6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规定在侨乡土改中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时,应照顾华侨地主、华侨小土地出租者、无地少地的归侨和侨眷等。

  12月23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度决算以后,将全部财产(包括未入账财产)重新估价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必须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为依据,按当时当地价格为估价标准,重估财产价值抵过账面价值后的余额,为重估财产增值额,列明账册,作为调整资本之用,不得视为盈余分配,亦不征收所得税。

  私营企业财产重估工作,由各地工商行政机关主持,会同税务机关,工商联合会等组织评审委员会处理。私营企业负责人于重估财产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或变动登记,小城镇和范围小、无记账能力的私营企业,评审会可酌准免办重估。

  12月29日 政务院第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宗旨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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