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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岭6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6日 03:25  第一财经日报

  弥衡

  张家岭一案是在今年2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

  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家岭的6项罪名全部成立。这6项罪名是信用证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

  关于信用证诈骗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济南、青岛、上海等12家银行骗开信用证294笔,开证金额折合人民币40亿余元,给银行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7.9亿余元。其中张家岭参与全部信用证诈骗犯罪。

  关于挪用公款罪。1997年7月、8月间,被告人张春生让被告人张家岭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为其解决经营资金。张家岭利用职务之便,让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将新大洲公司的650万元借给张春生个人使用,该款至一审前未追回。

  关于贪污罪。1994年,被告人张家岭为解决多次往返日本签证的问题,让山东新和株式会社为其列支工资,并声称列支的工资是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从1994年4月至1998年3月,共列支工资420余万元。被告人张家岭将其中人民币370余万元用于支付其女儿在日本留学的费用、个人在日本的消费支出及个人购买股票。

  关于受贿罪。1990年4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家岭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非法收受5个单位或个人所送3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家岭作为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轻骑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该公司改制期间,与该公司总经理张珉、副总经理赵虎、闻波、盖建国(另案处理)共谋,隐瞒土地收益3520万余元,私分给被告人张家岭等购买轻骑置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被告人张家岭认购100万股,占公司股份的10%。

  关于偷税罪。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在向被告人张家岭汇报并经其同意后,采取伪造账簿等手段偷逃税款。其中被告人张家岭、宿明新参与全部偷税犯罪。

  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张家岭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与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偷税罪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家岭对自己涉嫌、一审判决成立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偷税罪等4项罪名并无异议,而对信用证诈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成立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终审)法院的裁定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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