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简俊东广州报道
“驳回ST梅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5万元由ST梅雁负担。”6月19日上午10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ST梅雁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吉富”),要求归还广发证券股权案一审宣判。
广东省高院的宣判显然不是ST梅雁乐于看到的,ST梅雁也不会轻易放弃。开庭前,当记者与ST梅雁代理律师沟通时,该律师表示,如果败诉,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最高持有12.55%
深圳吉富身份特殊,其是广发证券员工持股的公司,其目的既是为了阻击中信证券收购,也为实现员工持股。
2004年8月16日,深圳市政府批复,同意由董正青、王志伟等2126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吉富公司。同年9月7日,深圳吉富工商登记成立。
2004年9月13日,ST梅雁与深圳吉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广发证券16795万股转让给深圳吉富,该笔股份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8.4%。由于还持有部分其它来源的广发股权,在最高峰时,深圳吉富持有广发证券2.51亿股,占股比例达到12.55%。
2004年12月,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广发证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深圳吉富受让广发证券股权及其持股资格未经证监会核准,于是广东证监局在2005年3月要求广发证券和深圳吉富对这一问题进行整改。
2006年6月13日、19日、20日,深圳吉富分别与湖北水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水牛公司”)、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高金公司”)、普宁市信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信宏公司”)以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宜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12.55%广发证券股权悉数转让。其中向水牛公司转让4500万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比例为2.25%;向高金公司转让9903.4451万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比例为4.952%;向信宏公司转让6200万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比例为3.1%;向宜华公司转让4500万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比例为2.25%。
2006年6月22日,广发证券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告了上述相关股权转让事宜,请求审核批准。广东证监局审核认为,此次股权转让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证监会报送了《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阅情况的函》,表示对广发证券报备的股权变更无异议。
2006年8月16日,广发证券股东名册就这次股东变更进行了修改,同年8月16日,广东省工商局核准了这次股权变更。由此,深圳吉富不再是广发证券的股东。
两大质疑
宣判之后,ST梅雁的代理律师李雄情绪激动,当场表示“极端不服”。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李雄表示其不服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深圳吉富至今有1000万股权购买款尚未支付,因此股权转让应该无效。这1000万尚未支付的款项是指在2004年9月1日,广发证券工会受深圳吉富委托,支付*ST梅雁1000万元转让定金,但当时深圳吉富尚未登记成立,因此也就无从谈起支付购买价款。
李雄进一步认为,“即使吉富当时已经成立,梅雁公告的这笔钱归算为吉富股权转让款只能算是财务人员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所犯的错误,那笔款项最多只能算是一次无效股权转让的不当得利,不算是支付股权购买款”。
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则认定,ST梅雁已经收取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二是李雄在此前庭审时就质疑,水牛公司、信宏公司、高金公司以及宜华公司是替深圳吉富代持股份,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相关取证,包括深圳吉富与四家第三方间的股权转让及银行转账情况及2004年-2008年广发证券向深圳吉富与四家第三方支付股东利润及分红情况。
而让李雄不满的是,最终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对其请求进行直接回应。只是表示根据相关法规,深圳吉富和四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
ST梅雁一审败诉之后,如果继续上诉,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之路还会有多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