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凡)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3日保监会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今年10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投保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明示”投保风险,并作为重要的承保资料进行管理。
据了解,最新发布的《通知》,包括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两部分,同时,各保险公司须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
保险展业规范更严
记者获悉,根据《通知》,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各保险公司将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而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将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据了解,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中,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关于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要求,都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同时,销售人员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条款提示将更细致
据悉,在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方面,《通知》还要求销售人员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
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产品犹豫期,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提醒投保人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投保人会有一定损失,退保时退还给投保人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对于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等投资型保险,销售人员应对投保人进行详细解释,如分红险中,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而投连险则应提醒投保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等。
对于投保了健康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就条款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的约定、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的约定等内容主动告知投保人,并将有关约定逐一进行详细解释。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根据《通知》要求,如果投保人在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该产品属于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进行片面比较。
如果投保人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向保险公司反映或向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