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查出有赃物嫌疑,又无登记资料的,经公告无人认领,可予以拍卖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任宣)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公安机关对《条例》所指行业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旧手机等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予以扣押。对经营者能够提供相关资料的物品及时退还;无法提供资料的,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条例》明确,从事旧货回收经营的,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若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收购者须登记出售者身份证号
《条例》规定,经营者在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动车或收购、加工金银饰品,承修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价、车身、改装车型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应当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出售单位的名称。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留存出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出售单位的证明复印件。登记资料和留存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回收报废机动车或者承修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价、车身、改装车型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或者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改变车身颜色须有审批证明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改变车身颜色。对于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回收报废机动车的经营者未如实登记和保留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执法不得下达收费指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任宣) 遇到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行为,市民不再投诉无门!昨日,《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同时《修改草案》还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和罚没物品处理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遇野蛮执法市民可投诉
遇到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行为,市民可以投诉。《修改草案》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上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扣押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罚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者命令,或者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须接受岗前法律培训
《修改草案》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2.须品行良好
《修改草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属于本单位在编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没有违法记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初步审议意见中指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同时,该条第三项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没有违法记录”的条件过于苛刻,建议删除。
流动人口首次
领居住证免费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任宣) 昨日,《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悉,为避免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出现乱收费现象,《修订草案》修改条款规定:“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证明的,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如出现非法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