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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与逐利资本的对抗——解析达能、娃哈哈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3日 07: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始于2007年初的达能与娃哈哈争议,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瞩目关注。自争议发生之初的个中舆论更是雾里看花,众说纷纭。

  时隔两年后,双方在国内外各法律战场上的争斗结果已初见端倪。娃哈哈商标被最终确认仍归属娃哈哈集团;达能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的冻结接管令被BVI法院解除;达能对宗庆后家人及娃哈哈公司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因被美国法院认定为不方便管辖而驳回;达能在意大利和法国诉娃哈哈供应商的案件被驳回;至于达能在中国起诉宗庆后和娃哈哈公司的案件也均告败诉。

  契约精神

  从2007年4月开始,国内外的媒体开始大量报道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纠纷,在这些报道中,被大量使用的一个词语是契约精神。达能方面高举捍卫契约精神的大旗,高调指责娃哈哈违反“不竞争义务”、侵占了其在合资公司的利益。一夜间,娃哈哈似乎成为一个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坏孩子;对此,娃哈哈则旗帜鲜明地指出是达能为了低价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遭拒绝而采用的一系列手段,目的是为了逼迫娃哈哈就范。

  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达能与娃哈哈的合作———这一长期以来曾被外界视为中外商业合作的典范,最终走向兵戎相见,反目成仇,甚至宗庆后本人被威胁“将在诉讼中度过余生”?而双方之间又是怎样的一种契约关系?双方的合资背景又是什么?对于历史的回顾,会有助于我们从超脱而清醒的角度看待这一中国对外资开发以来的最大合资争议;而对于现象的剖析,则有助于对外资的产业和资本政策的深度思考。

  合资联姻

  事实上,娃哈哈在与达能合资之前,就已经成立了十家子公司,生产的均为娃哈哈系列产品。当时娃哈哈集团已拥有一个全国性的销售网络系统和产品研发基地,娃哈哈品牌已经在中国家喻户晓。相比之下,达能在当时中国的投资,主要停留在几家生产酸奶、调味品公司和饼干的公司。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和百富勤开始洽谈合资事宜。当时娃哈哈设立合资公司的初衷是寄希望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所以曾向达能提议将娃哈哈的十家公司均纳入合资范围。事实上,这一希望从一开始就与达能的战略意图相悖。达能在娃哈哈提供的10家公司中,精挑细选了4家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并且均有意识地采取了外方51%和中方49%的股权比例设置架构。

  从整体产业结构上来讲,显然,达能并未在娃哈哈集团投资一分钱,因此也就没有所谓将娃哈哈的产业整体吸收合并一说,这一方面,固然体现了达能资本运作的谨慎性和利益最大化的特点,但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当时就已形成了娃哈哈合资与非合资企业并存的客观事实。

  控制与反控制

  尽管双方在合资之初即约定合资公司的管理权归中方,但事实上达能对此并非心甘情愿,资本玩家的逐利本质决定了达能一直想全盘控制合资公司。这一点,在合资公司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就显现无遗。达能委派的董事对中方管理层的权限进行了苛刻的限制,包括“任何一个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开支项目都需备一份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认为中国的市场情况变化巨大,如果合资公司的管理模式如此僵化,是不可能应对中国市场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的,因此,这一限制自然遭到了中方的反对。

  有鉴于此,加之最初5家合资公司的出色的业绩表现也让达能感到满意,于是达能亚太当时的负责人、合资公司的副董事长伊盛盟在1996年11月致信宗庆后,提出达能只在董事会层面发挥作用,而让以宗庆后为代表的管理层放手经营。

  随着合资公司的发展和不断取得出色的市场业绩,达能一直希望能够取代宗庆后实施合资公司的管理控制,屡屡劝说其退休、考虑接班人问题。

  达能显然不愿意看到娃哈哈在宗庆后管理下的快速发展,更不愿意看到达能收购的企业在与娃哈哈的竞争中步步退缩,因为这不符合其通过资本垄断市场的战略意图。达能斥巨资收购乐百氏,一方面是因为娃哈哈品牌毕竟不是达能的,达能对娃哈哈只是基于合资而享有收益。达能寄希望于缩减对娃哈哈的投资,通过资本运作直接收购乐百氏这类已经占据相当市场份额的成熟企业,坐拥可观的利润,从而最终达到多元化品牌控制竞争,实现市场垄断的目的。另一方面,投资娃哈哈的新产品、新项目,则必然要冒更大的投资风险。资本玩家的特点显然决定了达能并不是一家致力于产业开发和拓展的公司,当娃哈哈提出新产品投资建议时,伊盛盟就曾向宗庆后明确表示“达能经不起失败的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达能的投资取向。因此,达能对于娃哈哈提出的众多投资建议均予以拒绝或推诿了之。面对中方管理层提出的合资公司产能缺口问题,达能不愿冒任何投资风险,要去娃哈哈以寻找代加工厂来解决,并放手让娃哈哈通过自身途径设立非合资公司来解决合资公司的产能问题,对于新产品开发,也是让娃哈哈自己承担全部风险,而达能则可以坐收其成。

  正面交战

  “达娃之争”的核心问题即同业竞争问题,而这正是被大肆渲染为娃哈哈违反“契约精神”的主要罪状,与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有密切的联系。

  在1996年双方的合资合同中,关于同业竞争的约定主要有两条,对于娃哈哈的约束是“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达能则承诺“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而正是对这两个条款的不同解读,成为纠纷最核心的关键所在。娃哈哈认为,达能承诺的“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毫无疑问也包括“不与合资公司相竞争”。而其投资乐百氏等企业,恰恰是与合资公司相竞争,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但达能方面则坚持认为,作为一家在中国实施多元化投资战略的企业,达能不可能接受禁止同业竞争条款的约束,它完全有权投资中国的其他饮料企业,但娃哈哈则必须受合同中不竞争条款的限制。这就是达能对“契约精神”的解读。

  事实上,任何人对这一条款的中文表述都会正常理解为,达能至少不得从事包括同业竞争在内的任何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达能投资的乐百氏,恰恰是娃哈哈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娃哈哈合资公司也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根据对娃哈哈的了解,其投资合资公司的4家公司本身并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也就不可能与合资公司相竞争。而根据达能为合资公司找代加工厂的要求而设立的的非合资公司,其设立目的和与合资公司的关系就是弥补合资公司的产能不足。在经营模式上,两者的产品都统一使用娃哈哈商标,通过合资公司统一的销售渠道对外销售,非合资公司同时分摊合资公司的销售费用,降低了合资公司的经营成本,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完全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达能事实上对这些非合资公司是知晓和认可的,11年来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所有合资公司和非合资公司关联交易均在合资公司的审计报告中作了披露。

  产业与资本的博弈,孰是孰非,自有世人各抒己见。然而,其蕴含的启发和本质却不能不令人深思,也让人们进一步思考契约精神的内涵。毕竟,千万不要忘了,资本运作者能否成功决定于该投资产业经济体运营资产的能力,而实现价值的是产业经营者,达能在中国投资的两个最主要公司———娃哈哈和乐百氏获得的不同投资回报恰恰证明了这一基本规则。当产业经营者已经为资本运作者实现了投资的保值、增值甚至数倍回报时,试图假借契约精神达到一己之目而限制产业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这种发展是建立在对国家和社会民众均创造利益的基础上时,这样的契约精神早已偏离了其公平公正的基本宗旨。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外资的进入和并购,均有从产业政策和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中国近年来涉及外资并购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以及数宗外资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决定,正是体现了在利用外资政策方面的不断改进和逐渐完善。(杨 洁)《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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