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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现金选择权指南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9日 04:3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马岚)昨天,深交所对外发布“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以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顺利进行,同时方便投资者操作。

  所谓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一是通过手工方式申报;二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

  深交所强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现金选择权实施时公司股价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申报方式。同时,应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对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方式做明确说明。与此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投资者可办理有关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或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手续。

  指南强调,投资者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投资者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无效;冻结、质押部分不得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预受现金选择权、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当日均可以撤销;如标的股票为交易状态时,已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在申报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与此同时,经确认后的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此外,投资者有权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进行如下操作:一是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并在申报次一交易日查询其申报是否确认,申报确认后不能再卖出;二是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确认后如需卖出,应当先申报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待次一交易日确认解除后再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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