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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上市证券公司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4日 03:4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监会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监管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一个行为涉及多项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例如,上市证券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融资行为,同时涉及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并报送相关申请审核材料。上市证券公司的融资行为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5%以上股权变更的,还应当报送股权变更审核材料。

  该规定还首次明确了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上市证券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如对上市证券公司的年报披露要求,风险控制指标变化情况,拟开展新业务或创新业务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披露要求。

  其次,在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要求基础上,对有关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衔接。如证券公司发生财务状况恶化、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和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时,非上市证券公司要书面通知全体股东,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来履行该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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