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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燃放爆竹殃及他人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 07: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许巍)因在陵园扫墓时被飞来的爆竹炸伤左耳,54岁的姜先生将燃放者李小姐告上法庭。2008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小姐赔偿姜先生财物、医疗、交通、误工、精神等损失3346.98元。因李小姐未履行判决,姜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据姜先生讲,2008年4月4日上午,姜先生和家人在河北省燕郊卧龙陵园为岳父母扫墓时,被李小姐燃放的爆竹致伤。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左臂皮外伤淤血。事发当天,李小姐支付了当日的医疗费和部分精神损失费1400多元。双方约定复查时再支付剩余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但之后,李小姐称赔偿协议是被迫签订的,拒绝支付余款。后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履行赔偿协议。李小姐则反诉,要求退还已支付的1400余元,并索赔8000元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应按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约定给付姜先生衣服及精神损失补偿2000元,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46.98元,驳回了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李小姐的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因李小姐始终不履行义务,姜先生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官提示:清明节即将来临,市民应在从事上述具有一定危险的祭祀活动时注意安全,或选择更文明的祭扫方式表达哀思。《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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