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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工商行政管部门举办旅游维权咨询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 17:57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公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西城工商分局什刹海工商所,12日在北京恭王府共同举行以“平安旅行,依法维权”为主题的旅游景区消费维权咨询活动。活动通过现场说法、解读案例、发放材料等方式,解答游客在旅游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据北京西城区工商分局什刹海工商所的负责人介绍,今年“3·15”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旨在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北京一中院和什刹海工商所在“3·15”前夕,共同举行这次旅游维权咨询活动。

      咨询活动从上午10时开始,许多到恭王府来参观游览的游客纷纷被吸引到咨询现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军介绍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百姓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我国旅游行业发展时间尚短,旅行社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使得消费者经常遇到“乘兴而去、败兴而归”的情况。在这次旅游维权咨询宣传活动中,北京一中院收集大量该院审理的旅游维权的典型案例,并配上法官的分析点评制成宣传册子,让游客通过简单易懂的案例学会如何维权。

      “在参加旅行团外出旅游时,如何尽量避免与旅行社发生纠纷?”一位黑龙江游客的问题引起现场许多游客的共鸣。李军回答说,关键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谨慎,消费者要对合同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对格式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有争议时,消费者应该积极和旅行社协商,对争议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而不应该因为怕麻烦就置之不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发生纠纷。

      在咨询现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因发生人身伤害而请求赔偿的问题是游客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李军说,针对这种情况,受到伤害的游客可以针对责任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选择侵权之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如果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人身伤亡,消费者还可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李军同时提醒消费者,由于游客不听从导游合理的指导、告诫而造成意外的,消费者同样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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