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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管局紧急发文叫停公房抵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6日 03:27  21世纪经济报道

  贺高

  上海鑫昌房产利用动迁安置房重复抵押套现,以及多位买受人拍卖购下相关房产而无法过户,自本报11月7日至今已逾一个半月,但依旧未有结果。

  不过,12月23日,上海门户网站突然发布了一条上海市房管局通知——《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通知》,明确规定,公有住房产权人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事件引发的种种矛盾,即使有多达四个政府部门的联手处理,依然没有给出完全的解决方案。

  迟来的限制通知

  对照房管局所发通知,买受人代表徐先生指出,在寻求解决竞得房源过户问题的过程中,包括市房管局、建交委以及市政府等各级政府部门,都被触动,甚至可以说该通知就是为了杜绝今后此类纠纷而发的。

  该通知明确了公房定性问题,“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解放时收归国有和以使用权安置被拆迁居民,承租人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租用,并持有《租用公房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直管公有住房、系统公有住房等。”

  11月24日,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静安区建交委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买受人代表,在闵行区交易中心召开了一次沟通会。不过,该沟通会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事件处理进展。

  会上,对买受人提出的“既然事后认定相关房产系公房而不能抵押和拍卖,当初鑫昌房产的抵押贷款行为又如何能在交易中心过户”质疑,闵行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任国良解释,当初办理鑫昌抵押过户,是在对房产属性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办就办了,但现在既然已经知道其属性,便无法为拍卖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这种存在明显程序漏洞的过往弊病,房管局通知中重点进行了明确:单位产权的住房申请存量住房抵押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把存量住房是否为已出租公有住房作为询问当事人的内容之一,应当查阅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并根据相关情形分别处理。

  任国良12月24日在答复买受人询问该通知相关情况时透露,该通知12月1日已发至交易中心。

  买受人得知有这样的文件出台后,感到自己的问题似乎迎来了解决的契机,可以照章办事。但任国良并未表示,买受人的过户问题能够依据该通知解决,市房管局下发该通知同时,并未给出该事件的处理意见。

  各方依然僵持

  买受人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静安区建交委及闵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部门在以往工作中留下的问题和漏洞,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不应该由买受人承担。

  而在该通知中,还对相关的责任承担提出了指导性规定:抵押权人在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前,应当对抵押物权利状况进行核查,不得将已出租公有住房设定抵押。因抵押权人未履行核查义务,由此引起经济纠纷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次事件中,抵押权人包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是否要按此通知,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下发前,上述银行经手相关黎明花园抵押贷款的负责人曾坦言,当初银行根据相关程序严格进行了核查,但在官方登记中并未有“公房限制抵押”的信息。

  但是,作为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同时还是作为当初动迁安置房建设者的上海鑫昌房产,对房屋的公房属性无疑是清楚的,却依然导演了多年来多次重复抵押套现的一幕,并最终引发了目前一系列纠纷。

  本报记者曾多次致电鑫昌房产负责人俞长仁,对方均表示“目前不方便说”为由应对。

  此外,作为当初引入鑫昌房产参建动迁安置房的静安区建交委,理应知晓相关房产的属性,而事实,在买受人过户时发出“公房不能抵押过户”相关文函的正是静安区建交委,所以包括买受人、银行方面以及恒隆典当行等目前处境尴尬的各方,均对静安建交委在鑫昌进行抵押贷款时未能及时制止表示质疑。

  在11月24日的沟通会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买受人、承租人的权益都要保护,交易中心的层面目前很难全面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方方面面协调后给出解决办法。

  一个月过去了,买受人依然没有等到任何答复,其间,买受人也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了解进展并进行信访,但都无功而返。

  另据记者了解,对银行方面面临风险的近亿元抵押贷款,上海市金融党工委要求银行不能撤销抵押;在近期市政府协调小组的有关会议上还传出消息,静安区建交委方面甚至向协调小组表示,相关事宜已妥善处理。

  目前,根据房管局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在对公有住房进行梳理,对于还未进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换发的住房和已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但还未与信息系统楼盘表建立关联关系的住房,可按幢按户列出清单,报市公房办备案。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尚未办理安置房文件登记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办文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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