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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ral Banks Urged to Enhance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Capability
文/李涛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效果明显,严重的、带有普遍性的违规现象已经大为减少,但在很多业务管理和操作环节,仍然存在着不规范行为和做法。央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风险来自6个方面:一是央行资金运用财政化明显,已形成了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博弈中央银行资金的局面,中央银行的财务状况恶化,贷款难以收回;二是行政许可方面,由于行政许可部门领导及经办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存在偏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督检查不力、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三是货币信贷、国库、发行、外汇管理等部门一些基层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有章不循,普遍存在管理和业务操作性风险;四是会计、科技、后勤等部门由于一些分支行对集中采购管理不够,没有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节约资金,违反财务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五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管理方面存在机构性质不明确、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六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机房等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比较广泛地存在技术风险和管理、操作风险。
调动市场主体处置中央银行再贷款
国外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发放,很少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而中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一般是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尤其是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救助性贷款,发放出去之后往往很难收回,成为中央银行的不良再贷款。清理农村基金会、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关闭证券公司形成的再贷款,是目前处置工作的难点。
随着央行不良再贷款处置力度的逐年加大,能够处置的对象越来越少,处置的局限性已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用常规的办法解决不良再贷款问题,收效甚微。央行可以借鉴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尝试借助市场化的理念,调动市场有关主体的积极性,加大不良再贷款的处置力度。
不良再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后,其价值回收能否实现最大化,关键在于不良再贷款处置市场化程度的高低。所以,我们必须树立不良再贷款的市场经营意识,把不良再贷款作为一种商品来经营,要牢固树立市场意识,注重研究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按市场变化的趋势和发展需求调整处置策略,并确立市场化处置的切入点和主攻方向,大力开拓收益率高、发展前景好的高效市场,以提高不良再贷款的处置质量。
市场细分是发现市场机会,掌握处置工作主动权、提高处置工作成效的重要前提。按照贷款对象划分,央行的再贷款主要有以下7种形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专项贷款、救助性贷款、发展性再贷款、政策性银行再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资金再贷款。要在不良再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可按照不良再贷款价值形态、规模、行业或地区等特点进一步细分。根据不良再贷款基础信息,对优劣资产分类梳理,确定哪些不良再贷款要立即出售、哪些不良再贷款要待价而沽、哪些不良再贷款可以长线持有,避免“冰棍效应”。另外,在不良再贷款处置过程中要重视资产价值的发现,注意挖掘资产的增值潜力。
央行在处置不良再贷款时,要不断创新思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不良再贷款采用不同的策略和方法。第一种方法,资产重组与置换。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对象中,虽然有一部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不良,但是其资产和生产要素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适当选择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并购、重组,最大限度地降低不良再贷款的损失和风险。另外,可以尝试采取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等手段,直接从金融机构手中获得不良债权,逐步置换成为良性资产。第二种方法,对不良资产实施证券化。不良再贷款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实施证券化是一种风险小、收益大的处置方式,对不良再贷款中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证券化,可以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益,用较低的费用成本推动不良再贷款的有效流动。在处置过程中,可以考虑吸引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本作为不良再贷款证券化的投资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良再贷款的处置牵涉到多方利益,处置工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完善的处置法律对于处置工作的成效至关重要。另外,因体制性原因形成的不良再贷款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如果不进行制度创新,旧的债务问题解决了,若干年后还可能在原有体制框架下形成新的债务问题,届时解决问题的余地将会更小。因此,要解决传统体制下财政、中央银行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金融制度创新,以杜绝体制性不良再贷款的再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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