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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城市民间组织的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 04:09  第一财经日报

  宋丁

  中国的城市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在迈向更高的发展阶段的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有所凸显,比如,社会公平问题、和谐发展问题、法制社会问题、公民社会问题等。显然,单纯沿用原有的政府组织管社会、市场组织管经济的城市管理构架,并不能很好地有效解决这些深层次问题,中国城市的进步,也需要关注并鼓励民间组织的发展。

  作为介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一种力量,民间组织既不具备政府组织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的那种强制性管理力度,也不似市场组织这只看不见的手可能隐含的巨大的经济发展机会和风险。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组织的组织性质更加具有“柔性”,它的通达性使它更接近政府,它的草根性使它更接近市场,因此,在构建和谐城市的过程中,它天然地成为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一种力量。

  城市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过去许多年中,中国城市中的民间组织得到了很大发展,包括策略咨询类的各种学会、研究会、咨询机构、政策型基金会等,行业协调类的商会、行业协会、联谊会、同学会、消费者协会等,中介服务类的信息交流中心、社会事务调解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所、婚姻介绍所、留学服务中心等,社会服务类的培训机构、社区居民组织等,社会公益类的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等。这些民间组织的草根性、非营利性和和谐导向性在发展中也得到一定的体现。

  然而,从城市进步的角度看,中国城市的民间组织发展并不理想,还存在着如下一些突出的问题:

  第一,城市民间组织的弱小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方面,主要的城市民间组织仍然要依赖政府强大的权力背景。另一方面,市场和社会基层并没有对民间组织形成强有力的需求。当市场和社会基层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还是政府,真正在民间组织这个层面上就能使问题得到解决的依然很少。

  第二,城市民间组织普遍存在功能紊乱和缺失的问题。有的常年不开展工作,不组织活动,如一些学会之类;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干着与组织名称和业务范围完全不相关的事情,甚至是违法的事情,如一些服务机构;更多的民间组织深受经费、人员等问题的困惑,处在上不去、下不来的尴尬境地。

  第三,城市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较弱。由于自身在社会上的作用相对较弱,又存在不少不规范的问题,因此,让民众从深层次来采信民间组织,这仍然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第四,城市民间组织缺乏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平台。民间组织的发育成长尚未得到国家法律体系的足够保障约束。目前并没有类似“民间组织法”、“中介组织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为民间组织提供保障,同时也没有形成应有的法律约束。因此,城市民间组织的发展呈现出相对混乱的局面。

  民间组织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尽管城市的民间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作为对中国社会进步承担着更多责任的城市,对民间组织已经有了更加强烈的需求,民间组织的大发展趋势不可逆转。未来的中国城市中,政府组织将进一步收缩权力,把更多的处于社会神经末梢的管理、监督、服务等权力从政府管辖范围内转移到社会上去,政府组织将更专注于宏观管理,并趋向更加理性的服务;市场组织将重点培育社会公信力和品牌力,在继续关注市场运行效率的同时,将逐步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起过去直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民间组织将大大加快在机构数量、机构规模和内涵方面的扩张速度,以正面形象和身份出现在主流社会和市场中,在过去政府功能覆盖的众多领域中大显身手。

  当然,毕竟城市民间组织是城市中新崛起的一种力量,在中国城市未来社会进步和成长的过程中,这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处理好一些重要关系:

  一、与城市政府组织的放权形成互补发展关系。由于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在总体上表现为对政府组织原来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合理替代,因此,城市民间组织在未来能否快速健康发展,直接取决于对政府组织原有功能实施替代的可能性。这表明,城市民间组织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高度关注政府组织的相关政策导向和发展动向,与政府组织相关功能的出让过程紧密配合,形成事实上的功能“此消彼长”的互补发展关系。

  二、与社会和市场需求形成“比翼齐飞”的互惠发展关系。民间组织的发展还依赖于社会和市场相关需求的大规模增长。可以说,社会和市场需求的增长与民间组织的成长成正比关系,有多大的社会和市场需求,就能够发展多大规模和数量的民间组织。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刚柔相济”的互助发展关系。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与政府组织行为对应的法律有《行政诉讼法》等,与市场组织行为对应的有多部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但是与民间组织行为对应的相关法律则非常少,这正说明了过去民间组织的发育和发展水平远远不够。从行为特征看,民间组织直接面对千千万万的市民大众,它们必须以更加人性化的“柔性”服务来推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相关的法律体系恰恰是刚性特质的硬保护和硬约束,城市民间组织完全能够而且应该与法律法规形成“刚柔相济”的互助发展关系。

  四、与政府和市场组织形成“环环相扣”的互动发展关系。城市民间组织作为在城市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这两种社会力量之间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定不能忽略原有两种力量的价值,民间组织应该做的是,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形成“环环相扣”的互动发展关系,互相推动交流,互相促进服务,合理配置权力,共赴城市的良性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栏目由本报和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联合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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