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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三审三读背后的故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1日 10:38  正义网-检察日报

  “粗一点,原则一点”:法律加上“促进”二字

  第三次审议时,本法改了名字,从《循环经济法》到《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为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应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作关于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当时,下发至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比较重要的修改即是法律名称的变更。名称问题是两次审议反映较多的问题。严隽琪副委员长,王宁生、白克明、杜宜瑾、李春亭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孙陶生提出过变更名称的建议,他们认为:发展循环经济是一个正在努力的目标,正在试点之中。考虑到成熟程度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本法目前的主要作用还是促进。

  但这一词之改,会不会像有的委员认为的,使本来就“内容比较空泛,像政策宣示,可操作性较差”的本法,更加“名正言顺”地滑向“原则与简单”?

  程津培委员对此却不悲观:“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制定循环经济法确实有些超前,但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是个既迫切又复杂的过程,需要法律进行宏观指导。缺乏法律引导与规范,基层的积极主动性一般不会很高。”因此,表决稿无论名称,还是内容,都明显倾向“粗一点,原则一点”。

  8月29日下午,法律以155票赞成获得通过。接下来,应正如吴启迪委员、程津培委员所言:因为循环经济面向的是所有行业,如何针对这些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措施,是下一步紧迫而繁杂的工作。

  教科书循环使用:未写进法律

  早在担任苏州市副市长时,朱永新委员就在市内推广教科书循环使用,并多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建议案,还在自己的博客上普及这方面的知识。

  前两次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时,他也提到这一问题,第三次审议时,他仍不“死心”,他在审议中提出:“建议第四章增加一条,或是作为第三十八条,或是作为第四十一条,即增加‘国家鼓励和推进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这一条。”

  在他看来,这不是一个小问题。“中小学教科书都是人手一册,每学期换新的,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我国每年要砍900万棵大树才能满足中小学教科书的使用。这个问题在我国讲了很多年,但一直没有推动。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对孩子本身就是一种教育,让他们知道要爱惜资源。教科书循环使用是许多国家比较成熟的做法,事实证明完全可行,我在部分学校曾作过试点,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中国科学院院士程津培委员是朱永新的支持者。他说:“实际上,资源的重复利用应该不仅仅体现在教科书上,其他印刷物也存在同样问题。造纸资源、木材资源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持续大量发行纸制印刷品,而且做不到重复利用,我们的后代怎么办?对这种行为,本法应加以约束。”

  他们的观点目前还没有得到采纳。朱永新明白,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是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儿:

  首先,课本内容更新频繁。我国中小学校的教材每年在内容上都会有些细微变动,而这些变动往往不提前公开。特别是新课程标准推行以来,教材日趋多样化,重复使用难上加难。

  其次,课本牵扯多方利益。对出版社来说,如果推行教材重复利用,无疑动了其生存之本。

  在我国,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材码洋总额就在300亿元左右,即便有一半的书循环使用,出版社和发行部门也将减少150亿元的经营额;对学校来说,教材涉及的利润虽然不多,但也有一些“公开的秘密”。如果实行教材循环使用,学校还需要为此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觉得费力不讨好。

  过度包装:执行不了怎么办

  “八月十五又快到了,月饼的过度包装一年比一年厉害。”哈斯巴根委员说。

  “从我们国家过去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包装物超标问题,已经多次呼吁、有关部门也已多次提出要求了,但是效果一般。因此,建议本法规定得更严格一些、明确一些。”林强委员说。

  对此,《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产品包装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和削减污染物的要求,优先选择易降解、易回收、易拆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

  “目前最大的担忧是执行不了。”在最后一次审议时,许智宏委员说。

  朱永新委员提议:“现在,包装成本计入定价,对包装成本和商品本身的成本应该有一个比例的限制,也就是对包装物的成本进行一定限制。”龚学平委员说:“如果规定包装不超过产品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价格,会比较好地遏制过度包装。”

  林强委员建议增加罚则:“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者未对废弃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马福海委员说:“提了多年,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执法主体不明确,责任追究到不了位,建议将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

  朱志刚委员认为,循环经济促进工作是难以穷尽的,这部法目前所能做的是约束企业行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具体到过度包装问题,“在逐步解决的过程中,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8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讲到:对于过度包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行政法规。同时,他解释道: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不平衡,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不同地区采取的措施、步骤和方法也是有所区别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循环经济促进法,除了一些强制性规定外,比较多的是引导和促进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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