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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认的是,尽管缺乏细则及执法的复杂安排,但这部法律已经在改变中国,深刻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思维与行动,尤其是并购、销售策略,每一家企业都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潜在风险。
在《反垄断法》简练的8章57条中,最核心的反垄断条款有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以及通过并购实现经营者集中,其对应的执法机构分别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
8月4日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列出了并购审核的门槛: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绝大部分涉及到跨国公司战略并购都必须经过商务部审核。
“从战略方面来说,跨越式、超常规发展一定要通过并购实现,监管部门的拖延将像卡住脖子一样,徐工案就是例证。”上述法务处负责人说。该公司的中国区总裁要求法务部门和公共事务部门必须“吃透”这部法律。
另一个让跨国公司感到头疼的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被一分为三,三家机构分别拥有调查、检举和决策权。如此集中的执行体系由谁来进行监督?
中国欧盟商会发表声明称,对于三家执法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职能重叠和缺乏协调,及由此导致的执行不一致表示关切。此外,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仍有待澄清,目前相关文字表述给滥用该法来侵犯知识产权持有者利益的行为留有余地,商会就此希望中国政府能尽快颁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澄清以上的不确定因素。
实际上,通过《反垄断法》限制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在某些行业的过分集中正是这部法律最终推出的重要原因。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的中国,各个领域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外资企业通过并购等各种方式逐渐在部分行业拥有优势。同时,知识产权借助标准正成为新的竞争壁垒——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中国政府加快了《反垄断法》制定与出台。
伍德克代表中国欧盟商会和其会员企业也曾受中国政府邀请对《反垄断法》多个草案版本及其实施细则草案提供过意见和建议,但他仍然感到担心。在他看来《反垄断法》条例过于简单,且正式生效后仅一个发布配套规则。众所周知,《反垄断法》诉讼在国外的认定、审查、判决都非常细致谨慎,对每个最基本的概念甚至都有着详尽的解释,以减少执行中的难度。
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比如如何理解竞争等,在具体的细节和概念上美国乃至欧盟都有达数十页、上百页的解释。
有趣的是,《反垄断法》原则性描述不具备可操作性,也正是没有中国企业在第一时间对跨国公司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这种条件下向竞争对手发起进攻显然还不具备“杀伤力”。“经济宪法”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但标准却也是如此模糊不清。这如幼儿手握重剑,令企业对未来的执法方向充满了不安的揣测。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表决通过。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5年2月,再次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1998年,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